日前,北京市应急管理局研究起草了《北京市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4月24日至5月24日。
记者注意到,该《办法》明确了需开展重大、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情形,规定调查评估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形成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灾害基本情况等六部分内容。
明确需开展重大、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情形
《办法》规定,当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森林火灾等灾害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因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的垮塌、塌方、垮坝、倾覆、淹井、工程或者基础设施损毁等,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地震、暴雨、洪涝、台风、风雹、雪灾和低温冷冻等,以及多灾复合造成的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具有其他情形,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符合这些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森林火灾等灾害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因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的垮塌、塌方、垮坝、倾覆、淹井、工程或者基础设施损毁等,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地震、暴雨、洪涝、台风、风雹、雪灾和低温冷冻等,以及多灾复合造成的较大自然灾害,或者具有其他情形,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符合这些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办法》还指出,对性质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存在谎报瞒报等情形的典型一般自然灾害,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挂牌督办,并视情派出工作组督促指导,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挂牌督办具体工作。
自调查评估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形成调查评估报告
《办法》明确,调查评估报告包括灾害基本情况、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情况、灾害发生原因、主要问题和责任、主要教训、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六部分。
其中,灾害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经过、影响、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灾害发生原因需要结合灾害形成条件、发生过程、成灾机理以及人类活动的影响,科学客观分析致灾成灾原因,综合认定灾害性质。主要问题和责任需要深入查找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分析灾害不可抗力与人为过错等对灾害后果的影响,综合界定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办法》还规定,调查评估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形成调查评估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调查评估的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因救援处置无法进行现场勘查的时间、挂牌督办的审核时间、技术鉴定所需的时间不计入调查评估期限。
新京报记者 展圣洁
编辑 张磊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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