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被贴上“高危职业”“背锅侠”标签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迎来重要制度保障。4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董秘履职的行政监管规则,其核心是清晰划分权责边界、健全履职保障体系,明确董秘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内外部沟通中的三重定位,推动董秘从信息披露执行者向信息披露组织者、公司治理合规监督者转变,切实破解长期存在的权责失衡、过度担责难题。
《规则》最突出的亮点,是合理界定董秘责任、厘清分工底线,有效化解“董秘全责化”困境,同步强化履职支撑与保障。在资本市场中,董秘岗位长期被称作“高危职业”,“拿高薪、背大锅”的说法广为流传。ST华通(原世纪华通,证券代码:002602)曾因 2018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业绩等问题,多名在任董秘因未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被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从监管实践看,董秘即便未直接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财务造假等行为,若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勤勉尽责,仍可能被认定为责任人员,部分离职董秘还会因任职期间的历史违规被追溯问责。
信息披露环节,《规则》删除了“董秘对定期/临时报告全面审查”的表述,明确董秘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督促相关人员按期提供相关内容,关注异常情形并核实,可要求补充说明、提供佐证材料,为履职提供重要支撑。《规则》同时明确,董事长、经理、董秘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责任由董事会及财务负责人承担,董秘不承担实质审计与核验责任,从制度上减少“无辜担责”。
兼职管理方面,《规则》明确董秘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兼职须保证有足够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职,从源头防范角色冲突与内控失效。董秘负有强制报告义务,发现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法、程序违规,或合规建议未被采纳时,应当及时向证监会及交易所报告。《规则》进一步压实勤勉尽责要求,并明确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董秘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
为实现责任与保障相匹配,《规则》显著提升董秘履职权限、制度地位与资源保障。制度层面,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董秘职责,推动其从被动执行转向主动统筹,负责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梳理披露流程、排查合规风险,保障公司治理与会议运作合规。同时,董秘可直接对接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组织开展信息披露培训,督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承担公司与投资者、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联络工作,确保监管要求落地见效。
履职保障上,《规则》赋予董秘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有权参加相关重要会议、查阅财务、经营、合规等资料,可要求相关部门就信息披露与合规事项作出说明;可根据履职需要设立工作部门、配备证券事务代表,形成工作支撑;协助独立董事履职、对接审计委员会,推动构建协同监督体系,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应当通报董秘。董秘履职受到妨碍、合规意见被忽视时,可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结合监管实践,董秘空缺期间由董事长代行职责,保障履职连续稳定。
任职资格方面,《规则》兼顾务实性与专业性,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拟任职董秘具备财务、法律、金融等相关从业经验或专业资格;长期担任董秘、证券事务代表的人员可认定为具备相应经验。董秘任职资格由提名委员会审查,重点核查专业能力、合规记录与履职经历,严禁存在严重违规情形的人员担任董秘,提升队伍整体专业性与独立性。
《规则》的实施,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董秘制度迈入权责对等、专业独立的新阶段。长期困扰行业的“高薪与高危不对等”、被动担责等问题将得到有效缓解,A股市场董秘离职率偏高的状况有望逐步改善。新规围绕职责界定、履职保障、任职管理、责任追究、过渡期安排五大核心,为董秘依法履职提供坚实制度支撑,推动董秘从被动担责角色,转变为信息披露组织者、公司治理监督者、内外沟通联络者,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中国财富研究院市值管理研究中心)
本文源自:中国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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