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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安全管理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重要民生工作,也是深入推进“平安江门”建设的重要抓手。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流动人口持续增加,出租屋存在安全隐患、事故易发多发,已成为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治理的突出问题。
近日,《江门市出租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向社会公布,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于2025年12月30日经江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6年3月26日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这是我市首次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对出租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作出全面系统规范。《条例》的出台,旨在从立法层面明确出租屋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长效治理机制,将出租屋安全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明确出租屋安全
第一责任人
据统计,我市现有出租屋约42.5万套(间),主要分布在蓬江、江海、新会、鹤山等区域。持“粤居码”居住人口达102.1万人。长期以来,出租屋安全管理存在责任主体不清问题,房屋所有权人、转租人、实际管理人之间相互推诿,导致“谁都管、谁都管不好”。
《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 出租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有权的转租人、实际管理人。这意味着,无论是大房东、二房东,还是代管侨房、小产权房的实际管理者,只要从事房屋出租行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治安和消防安全责任。这一界定与《民法典》关于转租的规定相衔接,又充分考虑了江门作为侨乡存在大量侨房代管人的实际情况,实现了责任主体全覆盖。在此基础上,《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分别细化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法定义务,形成“双向约束”。
同时,《条例》规定了出租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查验承租人身份信息;在租赁关系设立、变更或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治安信息,其中以小时、日为租期的短租房须即时报送;发现有未成年人入住时,应当询问并记录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共同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定期检查出租屋安全状况;按照消防安全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结构;确保电器、燃气安装使用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承租人则需提供真实身份信息,配合相关部门检查,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同住人有违法犯罪嫌疑须及时报告,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规范使用电器燃气,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通知出租人。实际居住人也须参照履行相关义务。
总体上,为破解多头管理、责任不清难题,《条例》构建全链条监管责任体系,厘清各方职责边界,构建从政府到社会主体的全方位责任链条,让安全管理落实到每一个具体主体和每一个操作环节。
聚焦群租房、短租房
与电动自行车安全
如果说“全覆盖”解决的是责任归属问题,那么“精准管控”解决的就是如何管到位的问题。《条例》针对出租屋领域突出的安全隐患,设定了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管理规范。
群租房和短租房实行特别监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同一出租人在同一建筑物内集中出租房间十间以上或者床位二十张以上的,必须建立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在公共区域安装图像采集设备且视频留存不少于三十日,在显眼位置悬挂安全规定。以小时、日为租期的短租房,还须确保二十四小时有专职人员管理,落实来访人员登记制度。这类房屋是治安和火灾事故的高发区,通过提高管理门槛,实现管住重点、带动一般。
严管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条例》第十二条明确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为其电池充电,同时禁止携带上述车辆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违反上述规定且拒不改正的,个人将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信息报送实现动态更新。《条例》第十三条要求,租赁关系设立、变更或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必须报送出租人、承租人及其他实际居住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号码、联系方式、租期、入住离开时间、出租屋地址等信息。短租房须即时报送。信息可通过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或受委托的镇街免费办理。公安机关还须建立部门间信息通报机制,形成出租屋基础信息底册,镇街通过网格化管理动态更新。这套人防与技防相结合的信息化体系,将有效改变以往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的被动局面。
明确各方主体法律责任
《条例》不仅设定了管理规范,更明确了各方主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出租人而言,有三项法律责任风险尤其值得警惕。
一是消防设施配置不到位。
未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未保持完好有效,单位最高处五万元罚款,个人最高处二千元罚款。
二是群租房、短租房未落实特别管理措施。
未安装图像采集设备、未建立管理制度、未落实二十四小时值守,公安机关可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是电动自行车违规管理。
出租屋与停放充电区域设置在同一建筑但未按要求做好防火分隔,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就承租人而言,有两个方面需要特别注意。
一方面,不得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发现火灾隐患既要及时消除,也要通知出租人,不能认为只有出租人才有整改义务,承租人自身同样负有主动报告和协助消除隐患的责任。
对相关从业者,《条例》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租房屋的,由经纪机构负责报送治安信息,不能将责任完全推给房东。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发现管理区域内有违反出租屋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不得放任不管。供电、燃气等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开展出租屋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对其管理范围内的电力线路、燃气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督促整改。
值得特别关注的一项创新制度是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出租人发现有未成年人入住的,应当询问并记录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共同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这一条款将出租人纳入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防线,当发现可疑情形时,出租人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告。这不仅是一项法律义务,也体现了一份社会责任。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出租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监管者同样被置于法规约束之下,任何不作为、乱作为都将面临严肃追责。
编辑 | 蓬江发布编辑部
来源 | 江门日报记者/毕松杰 通讯员/区志宏桂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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