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从学术探讨的角度,无论从历史上、法律上、还是经济、专业和效率上看,本作者都认为,消防部门作为第一时间接警、第一时间到场处置、第一时间掌握火灾有关信息、唯一拥有火灾现场封闭权、唯一拥有火灾调查专业技术人才、唯一拥有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法律主体资格的专业部门,在需要政府组织成立联合调查组且又确实需要授权委托某部门牵头调查时,消防部门是那个最合适的牵头部门。
但当政府出于某需要授权 委托其他部门牵头调查火灾时,政府及其他部门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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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必要不联合原则。按照《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规定,只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较大火灾火灾或重大火灾事故时,才需要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未造成亡人或产生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无需或无权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不属于事故的火灾,比如涉嫌放火的刑事案件,地方政府一般不应直接组织调查处理,而是由消防部门初查定性后,依法移送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处理。
二、非特殊不授权原则。 按照《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规定,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其他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规定原文并未使用“授权”或“委托”字样。非特殊不授权,一方面有利于维护政府权威和保障工作质效,另一方面也体现出政府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和对待消防工作的重视程度。
三、严依法不越位原则。政府依据规定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火灾事故时,政府职能是“负责组织”而不是“具体执法”,组织的目的是体现重视、整合资源、提高效率。组织成员参与调查时,成员单位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本部门本单位承担的职责履职;调查组成员个人,应当具备法定调查资格且具有相应专业能力。政府、部门、单位及个人,均应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法律乱作为。
四、重实效不夸张原则。 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火灾事故时,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部门法定职能、个人业务专长等来确定 成员单位及具体成员。要务实高效,不搞轰轰烈烈;要科学精简,不搞夸张作为。
五、守规矩不干扰原则。《消防法》明确规定,火灾发生后,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 封闭火灾现场的目的,一方面是防止残破不堪的火场对人造成可能伤害,另一方面是保护现场证满足调查需要。非火灾调查专业人员,未经系统学习和专业训练,不懂调查规矩,进入现场走动踩踏,很容易破坏现场、影响调查。
六、未初查不定性原则。火灾调查处理工作有其严格程序、科学步骤和具体方法,专业性强。火灾勘查专业是国家明确规定的特设布控专业(代号083107TK),目前全国火灾调查专业技术人才主要集中在消防部门和公安部门。未经消防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初查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凭经验或感觉将刚刚发生的火灾主观定性为“事故”。定性事故需要排除案件,尤其是排除涉嫌放火的刑事案件,排除需要缜密调查和充分证据,非专业人士不得随便介入甚至干扰。原则上,只有经消防依法初查初步定性为“事故”的火灾,政府才能正式启动事故调查组。
七、技术调查核心原则。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的基本逻辑是,先初查原因进行定性,再深入调查锁定原因,最后根据起火诱因、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锁定对应责任、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下步措施。在这个过程中,基于现场的技术调查始终处于核心地位,这也是为什么在历史上和法律上始终坚持由消防部门主导火灾调查的根本原因。违背技术核心原则,容易导致原因走样、追责泛化、指向失偏、宝贵经验缺失和关键教训被掩盖,最终破坏消防管理秩序,导致预防阵线失守,火灾总量和严重火灾风险增加。
“七大原则”: 非必要不联合、 非特殊不授权、 严依法不越位、 重实效不夸张、 守规矩不干扰、 未初查不定性、 技术调查核心原则,你记住了吗?
学术探讨,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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