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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条约来自荷兰人揆一的记载。从条约中可以看出,郑成功取得全胜,而荷兰人打着白旗灰溜溜地离开。
郑成功为了表示自己只是为了收复台湾,而同意让荷兰人带走所有的财产。
一、双方停止一切敌对行动,从此不记前仇。
二、荷方应将热兰遮城堡、外堡、大炮、剩余的军用物资、商品、现金以及其他属于公司的财产全部交与国姓殿下。
三、大米、面粉、酒、烧酒、肉类、猪肉、油、醋、绳索、帆布、沥青、柏油、锚、火药、枪弹、亚麻布以及被围者返回巴达维亚途必需的其他物品,得由上述长官及评议会运上公司船只。
四、城堡内以及他处属于荷兰政府官员之私人动产应先经过国姓代表检查,然后运上公司船只。
五、除携带上述物件外,二十八名评议员每人准予随身携带二百银元(rijksdaalder),另二十名特定公民准予一共携带一千银元。
六、经检查后,荷兰士兵得以在长官指挥下,扬旗、鸣炮、荷枪、击鼓、列队上船。
七、所有在福摩萨之中国债务人及中国租地人之名单以及他们所欠债务应从公司账簿中抄出,呈交国姓殿下。
八、所有荷兰政府之档案文件可以运往巴达维亚。
九、公司人员现为中国人拘禁在福摩萨者,应于八日至十日内释放,拘禁在中国者,应尽早予以释放。公司人员在福摩萨未受拘禁者,应发给通行证,以便安全到达公司船上。
十、国姓将捕获之四艘小艇及其附属物品发还公司。
十一、国姓负责拨出需要的船只运载公司人员及其财货上船。
十二、公司人员在停留期间,国姓属下臣民应按日供应以合理价格之蔬菜、肉类以及其他维持日常生活之物品。
十三、公司人员未上船前留在岸上期间,除为公司服务外,国姓属下之士兵臣民一律不得进入城堡,不得越过工事网之堡篮,亦不得进至由国姓殿下下令所立之木栅。
十四、在公司所属人员全部撤出城堡以前,城堡上除白旗外,不许悬挂别种旗帜。
十五、公司人员及财货上船后,仓库管理人员应留在城堡内两三日,然后上船。
十六、本条约一经签字、盖章、宣誓后,双方各依本国惯,国姓即派其官员Moor Ongkun及政治顾问Pimpan Jamoo-sje到荷兰船上,公司方面亦派一职位仅次于长官之官吏燕·奥根斯、樊·华弗伦及福摩萨评议员大卫·哈曹尔(David Har-thouwer)到国姓处作为人质,双方人质应留在指定地点,直至本条约所规定之事项均已执行完毕为止。
十七、目前在城堡内或公司船上之中国俘虏应予释放,以交换荷方为国姓部属所俘虏之军民。
十八、本条约中如有发生疑义或有重要未尽事项,经任何一方提出后,应立即由双方协商解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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