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平谷法院审结的一起特殊案件引发热议:一只未拴绳的小狗突然窜出撞上正常行驶的汽车,导致车辆受损,最终狗主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无独有偶,多地法院近期宣判的类似案件,也为“车狗相撞”的责任划分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标尺。
去年8月的一个夜晚,张某驾驶汽车在村庄道路正常行驶,路口等待的李某电动三轮车上,一只未拴绳的小狗突然冲出,径直撞向张某车辆。张某紧急制动,车辆行人保护系统触发,前盖被顶出,维修花费14000元。李某不仅拒绝赔偿,还反称张某开远光灯、超速,要求对方赔偿小狗的2000元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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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携带宠物出户却未按规定使用犬绳,违反文明养犬管理规定,存在明显过错。而张某在村庄道路正常行驶,无证据证明其有交通违法行为,车辆损害的直接原因是小狗突然窜出。最终,李某在法官释法后认识到责任,赔偿张某11000元,同时放弃了对小狗治疗费的主张。
这并非个例。今年1月,山东巨野县村民李某未牵绳的德国牧羊犬在村口被赵某驾驶的货车撞死,李某索赔10000元。法院审理后认定,赵某经过路口未仔细观察路况,未尽安全驾驶义务;李某在车流量较大的公路遛狗却不牵绳,也未履行管理责任,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最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赵某赔偿250元,其余损失由李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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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湖南益阳一起案件中,陈某未牵绳的小狗横穿马路被鲁某车辆撞伤,陈某索赔26453元,包括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法院审理后指出,营养费属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不适用于宠物;陈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因小狗受伤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此类诉求于法无据。同时认定陈某未牵绳是事故主要原因,需自负80%责任,鲁某承担20%责任,最终保险公司赔偿4682.6元。
法官提醒,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均属于交通事故。宠物作为主人的财产,车狗相撞造成的宠物伤亡、车辆损失,都在赔偿范围内。责任划分的核心在于双方是否尽到各自义务:饲养人携犬出户必须拴系牵引绳,这是法定责任;驾驶人则需遵守交规,在村庄、小区等区域减速慢行,仔细观察路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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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车辆正常行驶,宠物未拴绳突然窜出引发事故,饲养人通常需承担全部责任;若双方均有过错,比如驾驶人超速、饲养人未牵绳,则需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此外,宠物主人主张的赔偿需合理合法,饲养费、无依据的精神抚慰金等往往不会得到支持。
随着宠物数量增多,车狗相撞纠纷频发。这些案例清晰表明,文明养犬不仅是对宠物负责,也是维护公共安全的义务;而驾驶人谨慎驾驶,才能最大程度避免意外发生。一旦发生纠纷,理性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才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正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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