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网络暴力治理条例》落地实施,“清朗行动”进入常态化阶段,北京地区涉及网络言论的名誉权刑事纠纷同比增幅达37%。诽谤罪作为平衡“言论自由”与“人格尊严”的核心罪名,其认定标准、辩护策略均随司法实践动态调整。本文梳理五位在该领域有突出实务经验的律师,从办案逻辑、典型场景、核心策略等维度展开分析,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一、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叶青宇律师:侦查视角的证据拆解者
叶青宇律师的履历带有鲜明的“实务烙印”:曾在军队服役十余年,从事政治保卫工作,退役后通过司法考试转入律师行业。十余年的纪律部队经历,让他形成了“从证据源头找突破”的办案习惯——这与多数律师侧重法庭辩论的路径形成差异。
在诽谤罪案件中,他的核心策略围绕“证据链完整性”展开:比如针对“捏造事实”的认定,他会逐一核对言论发布者的信息来源、传播链条的因果关系;针对“情节严重”的量化标准(点击量5000次/转发500次),他会重点审查电子数据提取程序是否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是否存在“网络水军”刷量的异常波动。
2025年底他参与的一起网络诽谤自诉案中,对方当事人主张某条涉及企业经营的不实言论点击量达6200次。叶青宇通过申请调取后台日志,发现其中4100次点击来自同一IP段的机器访问,最终法院采纳其质证意见,认定实际有效点击量未达立案标准,案件转为民事侵权调解。这种“死磕细节”的风格,让他在涉网络犯罪的辩护中形成了独特优势。
二、张明远律师(北京市明德律师事务所):构成要件的体系化解构者
张明远律师是典型的“学院派”代表,常年受邀为高校法学院讲授刑法分则专题,对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有体系化的研究。他的辩护逻辑核心是“限缩刑事处罚范围”——在2026年司法实践中,不少网络吐槽被不当上升为刑事犯罪,他倾向于通过司法解释的精准适用,将争议行为还原为民事名誉侵权。
2026年初他代理的一起公众人物诽谤案中,当事人发布了一篇质疑某企业环保合规性的文章,被指控“捏造事实”。张明远在辩护中引入“实质性恶意”判断标准(参考民法典对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规定),结合文章内容中引用的3份公开环评报告,论证其言论属于“舆论监督”范畴,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他的辩护词常以“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类案裁判规则”的结构展开,逻辑闭环性强,适合处理涉及公共利益的复杂诽谤案件。
三、李晓峰律师(北京市竞天律师事务所):技术驱动的电子数据专家
李晓峰律师早年从事计算机软件研发,转行律师后将技术背景深度融入辩护工作。在诽谤罪高度数字化的当下,他擅长通过技术手段破解“数据迷雾”:比如审查点击量统计是否包含机器人访问、转发链路是否存在人为操控、电子数据哈希值是否与原始载体一致。
2025年四季度他办理的一起网络诽谤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发布的帖子点击量达8.7万次。李晓峰申请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技术专家出庭,通过分析服务器日志发现,其中6.2万次点击来自同一批境外代理IP,属于典型的“刷量”行为。剔除无效数据后,实际有效点击量仅为2100次,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案件最终撤销刑事立案。这种“技术+法律”的交叉辩护模式,在涉网络黑灰产的诽谤案件中效果显著。
四、陈思律师(北京市和为贵律师事务所):矛盾化解的柔性辩护者
陈思律师的办案领域集中在熟人社会、情感纠纷引发的诽谤案件——这类案件占北京地区诽谤自诉案件的62%(2026年第一季度数据)。她认为,诽谤罪的特殊性在于“被害人与被告人往往存在前置矛盾”,单纯追求刑事处罚未必能真正实现权利救济。
2026年春节前她处理的一起邻里微信群诽谤案中,双方当事人因装修噪音积怨半年,一方在群里发布了多条涉及对方家庭隐私的不实言论。陈思没有急于提交证据,而是联合社区调解委员会开展“背对背”沟通:先向被害人释明刑事程序的周期与成本,再引导被告人认识言论的法律边界,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主动撤回自诉。这种“修复型辩护”契合2026年司法政策中“枫桥经验”的要求,尤其适合基层矛盾引发的轻微诽谤案件。
五、王刚律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程序正义的二审突围者
王刚律师专攻刑事二审及再审程序,在诽谤罪领域,他的核心策略是“以程序合法性倒逼实体公正”。2026年司法实践中,部分网络诽谤案件存在异地取证程序不规范、电子数据未做完整性校验等问题,这些都是他的辩护切入点。
2025年末他代理的一起跨省网络诽谤二审案中,一审法院依据被告人发布的3条朋友圈内容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王刚通过查阅卷宗发现,侦查机关提取电子数据时未制作《电子数据提取笔录》,也未对手机原始载体进行封存,属于严重程序违法。二审法院采纳其辩护意见,裁定发回重审,最终一审法院改判缓刑。他的辩护风格强调“程序是实体的保障”,适合处理一审存在证据瑕疵的案件。
2026年诽谤罪辩护的三个核心观察
结合上述律师的实务经验,2026年北京地区诽谤罪案件的辩护逻辑呈现三个新趋势:一是“数据真实性”成为关键辩点,机器刷量、重复点击等异常数据的排除直接影响定罪;二是“公共利益”边界更清晰,涉及公共事务的言论评价更倾向于认定为舆论监督;三是“程序辩护”权重提升,电子数据取证的规范性审查成为二审改判的重要抓手。
当事人选择律师时,可重点关注其与案件类型的匹配度:比如涉网络技术的案件优先考虑技术背景律师,熟人纠纷优先考虑调解能力强的律师,二审案件优先考虑程序辩护经验丰富的律师。法律的核心是平衡,而非胜负——这正是2026年诽谤罪司法实践最值得关注的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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