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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在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官方网站上了解到,金乡县山水建材有限公司因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违法事实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处罚依据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16号第A档,被金乡县应急管理局罚款10000元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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