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
广东湛江南亚郦都小区与荣万家物业纠纷案,一审物业败诉,不服物业又申请二审,前后耗时约两年。现在法槌落下,二审判决驳回物业全部诉求、维持原判!
笔者关注该小区也近两年了,因为这小区同很多小区一样,业主大会辛辛苦苦选聘了新物业,老物业用各种花式理由拒绝业主大会结果、拒绝新物业进场,导致业主怨声载道,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老大难问题。
南亚郦都小区当事四方(老物业、开发商、业委会、新物业)总体上还算文明,没大搞黑套路黑方式,基本在法律框架下寻求解决之道,也算是有底限的,至少那种不少业委会成员被打伤打残、财务被蓄意破坏的事儿,似乎没发生;所以这房企,这物企还是可造之材的。
南亚郦都小区外围三方(社区、街道、物管科)更没非常明显地偏袒某方、打压某方,更实属难能可贵!突破了我对房地产强省的刻板认知,我以为向着金主是常态,看来湛江向着法治与民生为主的;湛江一定会成为更让人向往的好地方!
我很少吹捧物业纠纷判例,但这个判例,我斗胆在某群直言了,我认为,这个判例是:中国司法界,处理物业纠纷案中,真正体现法治精神的、最全面最真实的经典判例;并必将载入史册!
为什么这样说且让我一一道来,建议耐心看完,定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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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见招拆招
湛江南亚郦都物业纠纷案,湛江法院逐条驳回老物业(原告)诉由的法与理经典总结。
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围绕**家物业湛江分公司“业主大会程序违法(公告无效、细则未公示等)、投票无效、计票不准、平台造假、业主信息不准、新合同无效、应中止审理、赔偿损失等”全部诉由,引经据典,逐条展开精准驳斥,精彩绝伦,非常值得好好学习、好好研究。
不少案例,老物业只要甩出类似说辞,街道居委物管科,甚至法院公安就默不作声,任由老物业赖着不走了。所以,那种双物业上岗,老物业无力抗拒新物业入场的闹剧,不时发生!
这个判例,旗帜鲜明地运用法律之剑斩荆披棘,为业主自治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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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是否违规之辩
原告理由:投票规则未提前公示15 日,侵害业主知情权与投票权。
法院驳斥:核心公告已合规,因为业委会 2024 年 9 月 1 日发布业主大会召开核心公告(含议题、表决方式、时间),距 10 月 1 日开会超 15 日,满足《物业管理条例》第 14 条法定通知期限。《成功报名企业名单及投票规则》非会议通知,属于操作细则,未超出核心公告议题、未实质限制表决权,操作细则公示无需再单独提前 15 日公告,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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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规则是否违法之辩
原告理由:投票方式、延长期限、表决程序、参与率计算系业委会单方决定,违反《民法典》第 278 条、《物业管理条例》第 15 条。
法院驳斥基本规则已提前公示并生效:业委会在 9 月 1 日核心公告中,已将电子投票、延期规则、弃权认定、参与率计算全部公示,公示期超 15 日,业主充分知情并参与。(2)补充细规则属程序性细则:上述规则仅保障大会顺利召开,未降低 / 提高表决门槛、未剥夺表决权,不属于需业主共同决定的实体事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3)表决结果达标:最终参与人数、面积均达《民法典》第 278 条 “双三分之二” 法定比例,规则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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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投票是否可信之辩
原告理由身份认证漏洞、投票人与产权人不一致、数据可篡改、结果不真实
法院驳斥投票核验机制完备,平台采用微信实名认证 + 手机号匹配业主清册 + 人工审核三重验证,信息不符可上传产权证明复核,保障投票主体适格。(2)公证背书真实性。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对投票数据提取、唱票全过程公证,确认数据客观、程序合法,原始数据与业委会统计表一致。(3)个别瑕疵不影响结果:原告仅举证 17 套房屋产权变更,未证明虚假投票 / 恶意操控;该部分面积占比极小,剔除后仍满足法定参与率与通过率,不改变表决结果。(4)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未提供证据推翻投票数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67 条,主张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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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数据与是否真实意思表示之辩
原告理由弃权票数据矛盾、电话征询引导弃权、录音剪辑、重复计算
法院驳斥弃权规则已公示:公告明确 “实名认证后未投 / 勾选不足等视为弃权并计入参与率”,业主知情无异议。(2)符合立法本意:完成认证即代表参与表决,消极弃权计入参与率,契合《民法典》第 278 条 “参与表决”的核心要求。(3)无证据证明造假:原告称录音剪辑、引导弃权,但未提交有效证据;公证结果确认投票真实,不存在系统性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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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形式要件之辩
原告理由:汇总表未盖业主大会印章、无 “业主大会决定” 字样,不属于有效决议。
法院驳斥决议效力看实质而非形式:法律未强制要求业主大会决议必须加盖印章,效力核心是表决程序合法 + 结果公示。(2)公示文件符合要求:业委会已公示唱票计票汇总表,载明议题、参与率、得票、公证信息,完整反映业主共同意志,具备决议公示效力。(3)无法律依据否定形式原告未证明法律对决议有特定格式要求,汇总表与表决结果无实质偏差,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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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与合同效力之辩
原告理由业主已提起撤销权诉讼(917 号案),本案需以该案结果为依据做判断,故本案应驳回或中止,待撤销权案审结后进行
法院驳斥两案法律关系独立:本案是物业服务合同效力纠纷,审查新合同有效性与前期合同终止条件;撤销权案是业主个体诉决议撤销,诉讼标的本质不同。(2)本案可独立裁判:法院已依据在案证据独立认定业主大会决议合法,无需等待另案结果,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中止审理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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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业合同无效之辩
原告理由业主大会决议违法,业委会无权签约,新合同无效;前期合同应继续履行。
法院驳斥:(1)新合同合法有效:业委会依据合法有效的业主大会决议签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符合《民法典》第 143 条有效要件。(2)前期合同法定终止:依据《民法典》第 940 条,新物业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动终止;案涉前期合同约定 “业委会与新物业签约即终止”,2024 年 12 月 12 日新合同生效,前期合同同时终止。(3)无权要求继续履行:前期合同已法定 + 约定终止,原告主张继续履行无法律与合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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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应赔偿之辩
原告理由:业委会强行安排新物业入场,造成原告经济损失
法院驳斥无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原告未举证证明业委会存在 “强行入场” 的侵权事实。(2)无因果关系证明:原告提交的费用票据,无法证明损失与业委会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3)依据证据规则驳回: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67 条,原告举证不能,损失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补充驳斥要点
- 驳回 “选聘方案无合同主要条款”
法律未规定选聘方案必须包含全部合同条款,业主大会表决《选聘办法》《物业服务合同模板》,已满足选聘法定要求。
- 驳回 “表决系推荐而非选聘、无权签约”
业主大会明确“按得票高低签约”,已包含选聘 + 授权签约意思,业委会签约不属于无权代理。
- 驳回 “调查取证、司法鉴定申请”
投票已公证、原告无证据证明数据虚假,法院认定无调查 / 鉴定必要性,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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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谈
法院裁判核心逻辑
- 程序合规优先:业主大会公告、投票、公示全程符合《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个别程序瑕疵不影响整体效力。
- 证据裁判原则:原告所有主张均无有效证据支撑,公证文件、投票数据等优势证据证明决议合法。
- 法定终止规则:新物业合同生效→前期合同自动终止,原告无权阻挠交接、无权主张赔偿。
- 尊重业主自治: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前提下,充分尊重小区业主共同决定的自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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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意义与指向:
- 支持业主真实意思表示,支持和尊重业主自治。
- 对没有经验的业委会而言,发生细节性瑕疵不应深究,看核心程序、核心公告,看是否是广大业主的真实意思表示。
- 对部分物业拒绝承认合法业主大会决议,赖着不走的现象,敢于说不,不是增加矛盾,是化解矛盾。
- 对物业的警醒:强扭的瓜不甜,要勇于说再见,这个案例证明折腾两年,除了相互伤害,没有任何意义!
备注:部分图片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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