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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父母离婚未处理的房产,父亲再婚后加名现任配偶,子女还能继承吗?
张先生与前妻刘女士于1989年结婚,育有一子小张。2007年,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儿子由刘女士抚养,一套丰台区房产归刘女士,两辆车归张先生,并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双方经济已分割清楚,无其他争议。”但协议未提及海淀区的一号房屋。
一号房屋原为张先生母亲赵老太太的单位福利房。1996年,赵老太太使用自己及已故配偶的工龄,以3.7万元购得产权。2007年初(离婚前),赵老太太与张先生签订买卖合同,将房屋以3万元转让并过户至张先生名下。此后,张先生与小张、刘女士及赵老太太共同居住于此。
2014年,张先生与李女士再婚。2015年,张先生将一号房屋产权变更为与李女士共同共有。2018年,张先生突发疾病去世,未留遗嘱。
小张起诉要求分割一号房屋,主张该房系父母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继承父亲份额。
李女士辩称:
一号房屋原属赵老太太个人财产;
张先生离婚时已与前妻“分割清楚”,房屋为其个人财产;
2015年加名后,她已合法持有50%产权;
赵老太太(2019年去世)立有遗嘱,将其从张先生处继承的房产份额全部遗赠给自己。
法院认定要点
一、离婚协议“无其他争议”视为放弃权利
法院认为:一号房屋虽在张先生与刘女士婚姻期间过户至张先生名下,但离婚协议明确载明“双方经济已分割清楚,无其他争议”。刘女士及小张十余年未就该房主张权利,应视为已放弃分割请求。因此,该房屋属于张先生个人财产。
二、加名行为构成产权共有
2015年,张先生将房屋登记为与李女士“共同共有”,依法确认李女士享有50%产权,该部分不属于遗产范围。
三、祖母遗嘱有效,继承份额转归儿媳
张先生去世后,其50%份额本应由配偶李女士、儿子小张、母亲赵老太太三人法定继承(各约16.7%)。但赵老太太在2019年去世前立有数份遗嘱,最后一份明确将全部财产遗赠给李女士。法院综合证人证言、遗嘱原件及照片等证据,认定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赵老太太继承的16.7%份额由李女士依遗赠取得。
最终产权比例:
李女士:50%(自有) + 16.7%(继承) + 16.7%(受遗赠) = 83.3%(5/6)
小张:16.7%(1/6)
经评估,一号房屋市场价值927.7万元。法院判决:房屋归李女士所有,李女士向小张支付折价款154.6万元。
律师提示
离婚协议需列明全部重大财产
即使因老人居住等原因暂不分割房产,也应明确“该房产尚未分割,保留权利”,避免被认定为放弃。
房产加名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个人房产变更为共同共有,通常视为赠与,非经法定事由难以撤销。
注意继承中的“转继承”风险
若祖父母晚于父/母去世,其继承的份额可能通过遗嘱流向其他亲属,影响子女最终可得权益。
建议涉及多段婚姻、多代共有的房产,在关键节点(离婚、再婚、老人健在时)通过书面协议或公证厘清权属,防范后续纠纷。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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