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通报一起案例。某智能公司运营的家用智能屏将网盘分享的盗版剧集整合为付费会员权益,提供高清、倍速等增值服务,被持有某电视剧著作权的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定,平台深度介入内容分发并直接获利,却未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未尽到与商业模式匹配的注意义务,构成帮助侵权。
原告天津某公司享有某电视剧的著作权。原告发现,用户通过被告某智能公司运营的家用智能屏搜索涉案作品名称后,可跳转至网盘资源页面,获取由网络用户发布的网盘分享链接及提取码。
用户付费成为会员后,即可直接在智能屏上完整观看网盘中存储的涉案剧集,并可享受高清画质、倍速播放等会员专属功能。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家用智能屏系统的运营方,利用整合后的网盘资源,将“完整播放网盘视频”作为其付费会员的核心权益销售并直接获利。在此模式下,其应当知晓通过网盘链接提供影视剧存在极高的侵权风险,但未对此采取任何合理、有效的技术预防措施,未尽到与其商业模式和获利情况相匹配的注意义务,构成了帮助侵权。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官表示本案是在人工智能技术与互联网产业深度融合背景下,智能终端平台化运营引发侵权责任认定的典型案例。平台以家用智能屏为载体,将来自网盘等渠道的视频播放服务作为核心付费点,实际深度介入内容提供环节。平台从该服务中直接获利,且在能预见侵权风险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防范,具有帮助侵权的主观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智能终端已经从传统意义上的“设备提供者”演变为综合性平台,平台的注意义务须与商业模式相匹配,不得以智能终端为名规避法律责任。
编辑 杨海 校对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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