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4 月,海南五指山市公安局成功抓获 2 名为电信网络诈P犯罪转移资金的 “取现车手”,涉案金额超 41 万元,两名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利 1.6 万元,目前已被依法刑事拘留。经查,两名嫌疑人按照诈P团伙指示,直接从被害人处收取现金 35 万元,另在海口取现 6 万余元,全部交接给诈P分子。该案是近期全国严打电信网络诈P上下游犯罪的典型案例,针对本案中 “取现车手” 的罪名认定、量刑标准与法律适用,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陈胡月律师作出如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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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现车手” 的两大核心罪名:帮信罪与掩隐罪的区分标准
司法实践中,为电信网络诈P提供资金转移、取现服务的 “车手”,主要涉嫌两个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 “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 “掩隐罪”),两罪的量刑差异极大,也是本案中公众最关注的法律要点。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掩隐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陈胡月律师明确,两罪的核心区分标准,主要有三点,也是司法实践中裁判的核心规则:第一,明知的内容与时间节点不同。帮信罪的 “明知”,是明知他人正在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前,属于 “事前、事中” 的帮助行为;而掩隐罪的 “明知”,是明知是上游犯罪已经既遂的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窝藏,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属于 “事后” 的帮助行为。第二,行为的核心属性不同。帮信罪的核心是 “支付结算帮助”,是为上游诈P犯罪的资金流转提供通道,属于上游诈P犯罪的帮助犯,刑法将其单独定罪;而掩隐罪的核心是 “对犯罪所得的掩饰、隐瞒”,是为了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对已经到手的赃款进行转移、洗白,妨害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秩序。第三,涉案资金的性质不同。帮信罪中,行为人转移的资金,通常是正在进入诈P账户的被害人资金,上游诈P犯罪尚未完全既遂;而掩隐罪中,行为人转移的资金,已经由诈P分子实际控制,属于已经既遂的犯罪所得。
二、本案罪名适用分析:涉案行为更符合掩隐罪构成要件
结合本案披露的案件细节,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更符合掩隐罪的构成要件,核心原因有两点:第一,本案中,被害人已经基于诈P分子的欺P,将 35 万元现金直接交付给两名 “车手”,此时诈P分子已经通过 “车手” 实际控制了该笔赃款,上游电信诈P犯罪已经既遂;两名嫌疑人后续将赃款交接给诈P分子的行为,属于对既遂后的犯罪所得进行转移,符合掩隐罪的行为特征。第二,两名嫌疑人主观上明知其收取、转移的资金是电信诈P犯罪所得,仍实施取现、转移行为,具备掩隐罪的主观故意。
同时需要特别强调,若两名嫌疑人与上游诈P团伙存在事前通谋,约定好由其负责收取、转移赃款,那么其行为将直接构成电信诈P罪的共犯,而非帮信罪或掩隐罪,量刑将更为严厉,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三、量刑核心标准:“情节严重” 的认定与影响量刑的关键因素
无论是帮信罪还是掩隐罪,“情节严重” 的认定,直接决定了量刑区间,也是司法实践中的核心要点。
对于帮信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等。本案中,两名嫌疑人涉案金额超 41 万元,违法所得 1.6 万元,已经远超帮信罪的立案标准。
对于掩隐罪,司法解释明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属于 “情节严重”,量刑区间直接升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涉案金额超 41 万元,已经达到掩隐罪 “情节严重” 的标准,若最终以掩隐罪定罪,将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电诈上下游犯罪,量刑时还会重点考量以下因素:行为人是否系初犯、偶犯,是否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是否协助司法机关追缴赃款、挽回被害人损失,是否存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身份,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主犯 / 从犯)等。本案中,两名嫌疑人若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协助公安机关挽回被害人损失,认罪认罚,可依法获得从轻处罚。
四、案件警示:切勿为蝇头小利,成为电Z犯罪的 “帮凶”
本案再次为公众敲响警钟:“P分”“取现”“代收资金” 等行为,绝非 “赚点小钱、无伤大雅” 的小事,而是电信网络诈P犯罪的重要环节,一旦实施,必将面临严厉的刑事追责。
很多人误以为,自己没有直接实施诈P,只是帮忙取个钱、转个账,不会构成犯罪,这是严重的法律认知误区。近年来,全国司法机关始终坚持对电信网络诈P犯罪 “全链条、全环节” 从严打击,不仅严厉打击诈P团伙的核心人员,对提供资金转移、技术支持、引流推广等帮助的上下游人员,同样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陈胡月律师郑重提醒:切勿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切勿为陌生人代收、代取资金,切勿为了一点蝇头小利,成为电信诈P犯罪的 “帮凶”,最终身陷囹圄,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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