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自2023年12月1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生鲜灯”已被明令禁止。然而,仍有部分商家心存侥幸、打起了“擦边球”。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期,区市场监管局全面开展“生鲜灯”专项整治行动,坚决还原食材真实本色,守护市民“舌尖上的安全”。……(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明明在生鲜摊位看着色泽红润、诱人新鲜的肉,买回家却颜色暗淡、判若两物。这种“买家秀”与“卖家秀”的落差,你是否也经历过?罪魁祸首,正是那盏会“美颜”的生鲜灯。
自2023年12月1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生鲜灯”已被明令禁止。然而,仍有部分商家心存侥幸、打起了“擦边球”。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期,区市场监管局全面开展“生鲜灯”专项整治行动,坚决还原食材真实本色,守护市民“舌尖上的安全”。
本次整治以农贸市场、商超、生鲜专卖店等为重点场所,共检查生鲜经营主体400余户次,整改违规用灯问题73个,立案53件。重点排查有色光源、变相违规用灯、可变光源等问题,同时现场进行法规宣贯,引导经营户更换合规灯具,坚守诚信经营底线。
面对明令禁止的“生鲜灯”
个别商家或心存侥幸、或阳奉阴违
甚至收到警告后仍拒不整改
对此,区市场监管局坚持“零容忍”态度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案例简介
2026年3月5日,朱泾市场监管所在检查时发现,某店冷柜内设有6台有色生鲜灯及2条可变色灯带,红光照射导致食品色泽严重失真,误导消费者。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于七日内拆除违规照明设备或更换为白色光源。
3月21日复查时,该店仍未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其拒不改正的违法情节,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立案查处。经执法人员再次教育,目前当事人已主动拆除全部违规照明设备,更换为白色光源。
法律法规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意义
该案系金山区首例因拒不整改“生鲜灯”而立案的案件,具有重要警示意义:合规经营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收到警告及责令改正通知后,经营者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切勿将“警告”视作“耳旁风”。屡教不改者将面临经济处罚与信用损失。
为帮助广大经营者
准确理解法规要求、避免无意违规
区市场监管局特就生鲜销售照明规范
发布如下提醒告诫书
请各市场开办者及经营户对照执行
提醒告诫书
各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及销售经营者:
近期检查发现,部分经营者仍在使用特殊光源对生鲜食品进行“提色增艳”,误导消费者对食品真实品质的判断。为维护市场公平、保障消费者权益,现就生鲜销售区域照明管理要点提示如下:
光源颜色要规范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的摊位、冷柜、展示柜及照射区域,应当使用白色光源照明设施。严禁使用红色、黄色、蓝色、绿色等带有明显色彩倾向的光源,亦不得使用虽外观为白色但通电后呈现隐形红色光效或其他改变食品真实色泽效果的灯具。
可变光源要禁用
不得安装或使用可通过遥控、旋钮、开关等方式调节光源颜色、色温的可变光源设备。
外物遮罩要清除
严禁在照明灯具上加装红色灯罩、有色塑料袋、彩色玻璃纸、薄膜等外罩材料,也不得在生鲜陈列区设置大面积红色、暖黄色背景板或围挡,利用反射光线改变视觉效果。
冷柜光源要自查
冷藏(冷冻)展示柜内部灯带、射灯属于生鲜照明设施范围,必须使用白色光源。不得在冷柜内安装有色灯管或可变色灯带。
整改要求要落实
请各经营者立即对照上述要求开展自查,主动拆除、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照明设施。市场开办者应履行管理责任,督促场内商户落实整改。
供稿:餐饮科、枫泾所、朱泾所、漕泾所、金山卫所、张堰所、石化所
日期:202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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