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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信用安徽”公开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安徽金豪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被处以罚款5万元,被没收违法所得0.108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是巢市监处罚﹝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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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处罚信息显示,2025年12月22日,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抽系统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送的编号为№:NZJ(2025)SP01-28982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DBJ25320100002644494),2025年12月3日,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在南京市玄武区枫顺办公设备经营部依法抽取的标称当事人生产的脆锅巴(花椒味膨化食品)(规格型号:258克/罐,生产日期:2025-05-09,保质期:270天),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实测值0.74(g/100g),标准指标≤0.25(g/100g),不符合 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2月22日,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实施了检查,现场未发现2025年5月9日生产的脆锅巴(花椒味膨化食品)(规格型号:258克/罐)。2026年1月4日,经分管局长批准,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案调查。2025年12月26日,上述批次食品委托方江苏水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检验结果异议并申请复检,2025年12月30日该局受理了此异议和复检申请,于2026年1月8日完成复检,过氧化值项目复检结果为0.78(g/100g),复检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于2025年5月9日生产的脆锅巴(花椒味膨化食品)(规格型号:258克/罐)系当事人受江苏水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生产。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成品入库单及送货单,当事人于2025年5月9日生产的脆锅巴(花椒味膨化食品)(规格型号:258克/罐)共计12箱,以20罐/箱装箱,销售价格为90元/箱。当事人于2025年5月11日销售给江苏水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由其对外销售。截至我局送达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时止,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食品已全部售出。
当事人在检验报告送达当日启动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在召回期限内未能召回到上述批次的脆锅巴(花椒味膨化食品)(规格型号:258克/罐)。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080元,违法所得1080元。
另查明,当事人因生产经营多个批次抽检不合格的脆锅巴产品(生产日期分别为2025-01-15、2025-02-15、2025-03-16),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25年9月29日、2026年1月13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巢市监处罚〔2025〕298号、巢市监处罚〔2025〕473号。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对此,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公开资料显示,安徽金豪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法定代表人为尹理云,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烔炀工业集聚区南区。该公司专注于糕点、面包等食品的加工生产,拥有多项食品加工设备相关专利。
1月13日,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巢市监处罚〔2025〕473号)显示,受江苏水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安徽金豪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脆锅巴(花椒味膨化食品;规格型号:258克/桶;生产日期:2025年3月16日)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膨化食品》要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据烔炀镇人民政府官方微信账号“烔炀之声”,安徽金豪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作客户包括三只松鼠、百草味、薛记炒货、沙发猫、粒上皇、好想来、水军、零食工坊、老婆大人等多家知名品牌。
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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