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征收决定或相关行政文件已经被上级机关或法院依法撤销,但地方相关部门依然趁当事人不在场时将房屋强行拆除,面对这种失去合法文件依据的“野蛮强制拆除”,被征收人该如何争取到拆迁补偿?
广东的刘女士拥有一栋三层私有楼房。去年,当地下发征收决定,因拆迁补偿极不合理,刘女士依法提起了行政复议,并成功让上级机关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该《房屋征收决定》。刘女士本以为可以重新进行公平的补偿谈判,却不料在一个深夜,几台大型挖掘机突然开进现场,将她的房屋夷为平地,屋内的大量财产也随之被毁。文件都已被撤销,为何还敢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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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在没有合法有效的征收文件支撑,且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实施拆除,彻底丧失了行政行为的合法基础。此外,法律已将合法建筑的强制执行权授予了人民法院,行政机关自行组织强制拆除是典型的以行政权替代司法权,程序严重违法。
面对该行为,刘女士应当立刻拿起法律武器。首先,及时报警并尽可能收集强制拆除现场的录像、照片等证据,确认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其次,刘女士可依法起诉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在此基础上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在国家赔偿中,赔偿标准绝不能低于合法的拆迁补偿标准,必须全面覆盖房屋被毁损的直接损失和相关物品损失。目的的正当性绝不能忽视手段的合法性,面对强制拆除,诉诸法律是追回损失的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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