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咨询请关注,私信必复。
![]()
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行政机关以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但最终处理结果正确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其依据是认为结果正确即应维持,程序与理由瑕疵不影响实体结论。
那么,能否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但结果正确为由驳回诉请?
最高院201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樟木镇中村第十四农经社等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实行全面合法性审查,只有行政行为完全合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才能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仅结果正确但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不得以此为由驳回诉请,亦不能以法院自行认定的事实与法律替代行政机关的违法理由而维持行政行为。
本案焦点问题为,被诉行政行为虽结果正确,但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法院能否据此驳回原告诉请。
根据本案裁判精神,行政诉讼审查核心是行政行为的整体合法性,而非仅审查实体结果是否合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驳回原告诉请的法定条件是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若行政行为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即便最终处理结论与合法情形下的结果一致,也不符合 “完全合法” 的法定标准。
从以上法律规定与裁判精神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行政行为结果正确不能补正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违法性;法院不得在指出行政行为违法后,以 “结果正确” 为由驳回原告诉请,也不能以法院重新认定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替代行政机关的违法理由而维持行政行为;应依法作出撤销、确认违法等判决,而非简单驳回。
此外,行政诉讼遵循全面审查原则与依法纠错原则,司法谦抑不等于放弃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从本案裁判逻辑看,若仅以结果正确为由驳回诉请,会架空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功能,纵容行政机关违法履职。因此,一、二审法院若以 “结果正确” 为由驳回原告诉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最高院据此认定再审申请理由成立,应予纠正。
周军律师提醒,行政诉讼中 “结果正确” 不等于 “行为合法”,法院必须对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进行全面审查。行政机关不能以 “结果对了” 为由掩盖事实与法律错误;当事人起诉时,可重点主张行政行为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的违法性,而非仅纠结结果是否合理。遇到此类纠纷,应围绕行政行为合法性全面举证,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精准把握行政诉讼审查标准,避免仅以结果争议陷入被动。
![]()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