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相似引纠纷,版权登记非“护身符”。某公司将与在先登记版权的字体相似的图案,登记为美术作品并用于食品包装,日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著作权侵权案件,认定该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字体构成侵权,判决其停止侵害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某坊公司于2018年创作完成“某坊梦幻哥特体”字库作品,并在其官网首次发布,后以美术作品形式在国家版权局登记。
2021年,某峰公司取“英”“仔”两字与图案结合,以美术作品的形式在重庆市版权局登记。此后某峰公司委托湖北某农产品公司生产系列小包装食品,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上述登记作品,并将作品中的“英”“仔”两字作为商标使用。岳阳某电子商务公司则从某峰公司进货后,在电商平台销售“英”“仔”系列产品。
某坊公司主张,某峰公司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的“英”“仔”二字,与其已登记的“某坊梦幻哥特体”字体一致,侵犯其著作权。截至开庭时,涉案侵权产品在多个平台仍有55家销售店铺。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某坊公司于2018年完成“某坊梦幻哥特体”字体字库后在官网首发,并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登记,其作品对现有汉字结构进行了创作,具有独创性,原告依法享有“某坊梦幻哥特体”字体的著作权。
被告某峰公司虽对其使用的美术作品进行了登记,但著作权不因登记而取得,被告主张其登记作品系找第三方设计,但未提交设计手稿、设计服务合同等证据,证实其对案涉作品进行了独创性创作。
经比对,被告使用的“英”“仔”二字,与原告发表在先且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中的对应单字,虽然在高度等细微处不完全一致,但在字体设计、字体拼接、形状等维度均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案涉作品用作商业盈利,构成侵权。
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类型、被告某峰公司的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及原告取证维权成本,法院酌情判定被告某峰公司赔偿原告某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并判令某峰公司、岳阳某电子商务公司、湖北某农产品公司停止侵害原告某坊公司“英”“仔”二字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即产生,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明,并非取得著作权的必要前提条件。该案中,即使被告对其使用的标志进行了登记,亦不能当然证明其享有著作权或可免除侵权责任。
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字体时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尤其当该字体已公开发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时,更应主动寻求授权,避免简单套用、模仿他人已登记或公开的独创性设计。该案也提醒广大市场主体,版权登记不能成为侵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护身符”,司法保护始终以独创性和权利在先为基础,重复登记或形式登记无法掩盖实质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