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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故事】同居近30年,她能分走老人房产吗?
王秀芬女士声称,自己与陈国强先生自1994年起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人虽未登记结婚,但感情深厚,一起在“一号房屋”里度过了近二十九年的时光。2022年,陈国强因病去世后,王秀芬却发现自己被排除在继承人之外——陈家的兄弟姐妹不仅不承认她的身份,还将房子过户到了大哥陈建国名下。
王秀芬感到十分委屈。她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与陈国强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因此是一号房屋的共有人,理应享有50%的产权份额,并有权作为配偶继承遗产。
然而,陈家兄妹的说法却截然不同。他们表示,从未听说过王秀芬这个人。父亲早年去世,母亲于2007年离世,留下的一号房屋原是单位分配的公房。母亲去世后,四兄妹通过公证,一致同意将这套房子由一直单身、独自居住的陈国强继承,并于2016年完成了产权登记。
陈家兄妹坚称,陈国强生前一直是独居状态。直到他去世后,家人去收拾遗物时,才发现房门被撬,屋内有陌生女子(即王秀芬)存在。他们随即报警,并在其他继承人放弃权利的情况下,通过合法公证程序,将房产过户至大哥陈建国名下。
双方各执一词,核心争议点在于:王秀芬与陈国强之间,是否真的存在法律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
【法院怎么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王秀芬能否证明其与陈国强存在事实婚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后,即便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只要未办理结婚登记,一律按同居关系处理,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王秀芬虽然提交了水电费单据、购买家电的凭证以及一位朋友的证人证言,试图证明二人长期共同生活。但法院认为,这些证据仅能证明她可能曾出入该房屋或为房屋支付过部分费用,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二人自1994年起就以“夫妻”名义对外公开、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王秀芬主张的配偶身份无法成立。既然不是法定继承人,她要求分割房产50%份额并继承遗产的诉讼请求,自然没有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驳回了王秀芬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号房屋作为陈国强的个人遗产,依法由其兄弟姐妹继承。
【律师点评】
本案给许多处于类似同居关系的人敲响了警钟:感情再深,也抵不过法律文书。
很多人误以为,只要共同生活时间足够长,就自动成为“事实夫妻”,能享有配偶的一切权利。这是一个极大的误区。自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认定设置了非常严格的门槛,对于此后开始同居的伴侣,法律只承认其为“同居关系”。
这意味着,同居伴侣既不能自动成为对方的法定继承人,也无法当然地对对方名下的财产(尤其是房产)主张共有权。如果一方希望保障另一方的权益,最稳妥的方式就是:
及时办理结婚登记;
通过书面协议(如赠与合同、共有协议)明确财产归属;
立下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对方为继承人。
否则,一旦发生变故,另一方很可能“人财两空”。早做法律规划,才能让深情不负。
本文由北京继承专业律师靳双权团队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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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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