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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深圳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其中一案例涉及通过运用AI技术手段爬取他人平台模拟真实股票交易的程序化、量化证券交易数据后,为自己会员提供自动化、程序化下达真实股票交易指令的“克隆”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公开案情,雪某平台用户在雪某平台上基于平台提供的真实证券市场行情数据自主设立组合,成为组合的主理人。雪某平台根据组合主理人对其“组合”调仓情况,按照真实的股票市场行情和交易方式计算组合收益,编辑整理“雪某热股”“雪某组合擂台榜”等不同的板块,形成雪某信息公司、雪某开发公司主张的雪某组合调仓数据集合。航某公司的“AI淘财”采用AI技术手段自动抓取雪某平台的调仓数据,然后在“AI淘财”有偿提供克隆雪某组合和自动跟单交易服务,使投资者无需登录雪某平台、无需自行判断即可跟随雪某组合调仓进行自动交易。雪某信息公司、雪某开发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航某公司停止抓取雪某网的组合数据,停止提供克隆雪某组合的交易服务,刊登澄清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950万元。
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基于平台海量组合数据进行的大数据分析产品,是对海量用户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后的衍生数据,已无法与用户生成的数据相对应,具有独立的数据价值,该种经营数据权益应当由经营平台者享有。航某公司的“AI淘财”运用AI技术手段爬取他人平台模拟真实股票交易的程序化、量化证券交易数据后,为自己会员提供自动化、程序化下达真实股票交易指令的“克隆”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航某公司的“AI淘财”通过收取会员费等形式获取的不正当收益已经远超诉请的1950万元,据此对雪某公司赔偿金额的诉请予以全额支持。
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航某公司提起上诉,但在二审中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深圳法院方面表示,为促进数据的高效、可持续流通和应用,必须尊重数据产品开发主体的权益。被诉的“AI淘财”直接导致雪某平台整体赖以生存的用户流量和活跃度的严重下降,影响雪某组合“调仓”数据的产生和积累,损害雪某平台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AI淘财”产品“克隆交易”功能会导致投资者承担的交易风险显著加大,损害消费者权益,并扰乱证券股票投资市场交易秩序。
该案全额支持数据平台经营者的赔偿金额请求,体现人民法院强化对金融领域大数据分析产品保护的鲜明司法态度,为完善金融领域数据产权制度提供司法实践样本。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吴灵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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