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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于2026年3月25日发布公告,指出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82072386J)在担任正荣地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期间,存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四大问题暴露履职缺陷
上海证监局在公告中明确指出,中山证券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问题:
一是未披露及未能及时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且未能督导发行人及时披露临时报告。这一行为不符合《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中证协发〔2022〕5号及中证协发〔2023〕203号)的多项条款规定,同时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及证监会令第222号)中关于信息披露和受托管理人职责的相关要求。
二是未能督促发行人规范披露定期报告中受限单项资产等内容。此行为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上证发〔2021〕26号、上证发〔2023〕77号及上证发〔2023〕175号)的相关规定,同样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及证监会令第222号)中关于信息披露督导的要求。
三是未准确披露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等相关内容。该行为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上证发〔2021〕26号、上证发〔2023〕77号及上证发〔2023〕175号)的多项具体条款,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及证监会令第222号)中关于受托管理人报告准确性的规定。
四是信用风险管理不到位。此行为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上证发〔2017〕6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上证发〔2023〕176号)的相关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及证监会令第222号)中关于风险管理的规定。
监管部门要求整改并提示权利
上海证监局表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中山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上海证监局同时要求中山证券应引以为戒,恪守勤勉尽责义务,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加强业务质量控制,进一步提升合规水平。
公告还指出,如中山证券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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