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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引言:2015年,姐姐看中北京一套房,但无购房资格。
妹妹有“首套”指标,主动同意“借名”帮忙。
首付86万+全部月供+契税物业费——全由姐姐支付;
房产证、贷款合同、门禁卡——全在姐姐手中保管;
妹妹还亲笔写下说明:“房子是给外甥买的,我一分没出!”
5年后,妹妹突然反悔:“我要挂失房产证,把房卖了!”
姐姐无奈起诉,妹妹拒不到庭,只提交书面辩解。
法院缺席判决:房屋归实际出资人,妹妹必须配合过户!
这起案件再次证明:亲情不能代替法律,但白纸黑字的证据能赢回房子!
一、案情还原:一场“帮姐姐买房”的亲情操作
本案核心人物关系如下:
李静雯、王建国(化名):原告,姐姐与姐夫;
李思琪(化名):被告,妹妹;
中介:甲公司;
房屋:北京大兴一号房屋(商品房,总价约268万元)。
关键事实:
2015年10月:李静雯夫妇欲购房,但无北京购房资格;
妹妹李思琪有首套购房指标,双方口头约定“借名买房”。
2015年11月9日:王建国通过自己账户支付首付款86万元;
2015年11月20日:以李思琪名义签订182万元房贷合同;
所有月供、契税3.9万元、物业费、取暖费均由李静雯夫妇支付;
房产证、贷款合同、门禁卡、电费户头等原件均由李静雯夫妇持有;
2016年6月19日:李思琪亲笔签署《本人名下部分财产分配说明》,明确写道:
“为报答姐姐姐夫照顾,以我名义贷款为外甥购置一号房屋,
首付、手续费、月供全由姐姐姐夫支付,我未承担任何费用,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归姐姐姐夫所有……未来配偶子女无权继承。”
2021年:房屋贷款结清,抵押注销;
李静雯夫妇已具备购房资格;
李思琪却突然要求挂失房产证并出售房屋,声称:“你们答应补偿我买二套房的损失,但一直没给!”
李静雯夫妇无奈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由李思琪配合过户。
二、妹妹的抗辩 vs 法院的认定
妹妹李思琪书面辩称:
房子是她买的,姐姐只是“主要出资人”;
那份《财产分配说明》是为换“补偿承诺”才写的,不是确权文件;
她曾支付契税、有线电视费,并收过房租用于还贷;
姐姐违约在先,不兑现“补偿二套房差价”承诺;
过户会让她失去首套资格,造成重大损失。
法院如何认定?
✅ 关键证据:妹妹亲笔写的《财产分配说明》
→ 明确承认“房子是为外甥购买,自己未出一分钱,所有权归姐姐”。
✅ 资金流+占有使用+原始凭证三重印证
首付86万来自姐夫账户;
所有月供由姐姐转账至还贷卡;
房产证、合同、门禁、电费户头全在姐姐处;
妹妹所谓“支付契税”,实为姐姐存入其账户代缴。
✅ 妹妹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 其单方陈述无法推翻书面证据。
结论:
双方存在真实借名买房合意,李静雯夫妇为实际权利人,
且现已具备购房资格,过户条件成就!
三、判决结果:妹妹必须10日内配合过户!
法院缺席判决:
李思琪于判决生效10日内,协助将一号房屋过户至王建国(姐夫)名下。
这意味着:
妹妹彻底丧失对房屋的任何权利;
那份亲笔写的说明,成为压垮其主张的最后一根稻草;
亲情信任虽被辜负,但法律站在了守约方一边。
四、律师点评:借名买房胜诉的三大证据
✅ 证据一:出名人亲笔确认文件
哪怕叫《财产分配说明》,只要内容明确承认“房非我所有”,就是确权利器!
✅ 证据二:完整资金流水
从首付到月供,每一笔都需清晰可查,最好直接从出资人账户支付。
✅ 证据三:实际控制房屋
谁拿房产证?谁交水电?谁收租金?这些日常行为是“真实占有”的关键。
重要提醒:
即使有亲情关系,也务必保留书面证据;
出名人若反悔,及时起诉确权+申请保全,防止房屋被转移;
具备购房资格后,立即启动过户程序,避免夜长梦多!
【本文由房产买卖律师靳双权团队撰写,旨在分享借名买房胜诉经验,不构成具体法律建议。如您正面临类似纠纷,请立即联系我们,制定证据保全与诉讼方案。】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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