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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历史遗留老宅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必须查清建造年代、宅基地来源、房屋面积、是否具备改正条件,不能仅以外墙测量认定面积,更不能以 “建新未拆旧” 直接认定为违法建设。房屋建成年代早、属于合法继承、长期居住的,应尊重历史事实,不得随意强拆。
本案为京平律师事务所:陈婉枫律师代理胜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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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先生系北京市某区历史老宅权利人,房屋建于1980年左右,位于老宅基地范围内,属于父辈遗留、合法继承、长期居住使用的历史住宅。房屋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完整建设手续,但不属于违法抢建,也不属于“一户多宅”。
被告北京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
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责令限期7日内自行拆除。
原告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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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多次勘查对案情评价:
这处要拆除的房屋系1980年建成,2007年当地村里确实存在拆旧建新政策,委托人家因建新房时村委会阻挠,比邻居少建两公分,认为影响风水,所以老房一直没拆。
本村此种旧房未拆除的不少,村委会与村民存在比较深的纠纷,村委会开会、入户要求收回老宅基地,村民都不同意,村委会因此求助镇政府以“违建”的形式进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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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
案涉房屋建造于1980年左右,属于历史老宅;
房屋位于合法老宅基地范围内,系合法继承取得;
被告仅外墙测量面积,未入户核实,面积认定程序违法;
被告未查明房屋建造年代、来源、土地性质;
被告未举证证明房屋属于“必须拆除、无法改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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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老宅不等于违法建设。
80年代、90年代因历史原因未办证的老宅,不能直接认定为违法建设。
“仅外墙测量面积”属于程序违法拆违案件必须入户实地测量,仅外墙测量一律无效。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年代、来源、土地、是否可改正不查明即强拆,一律判决撤销。
合法继承的老宅受法律保护父辈遗留、合法继承、长期居住的历史老宅,不得随意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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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师:陈婉枫律师
陈婉枫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以及衍生的民事和刑事诉讼
执业理念:认真负责,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全力以赴。从业以来专注于征地拆迁业务,踏实、认真、敬业、负责,想委托人所想,急委托人所急,设身处地为为人服务,在北京、天津、河南、河北、山东、山西、江西、江苏、浙江、福建、湖南、湖北、四川、贵州、安徽、吉林、辽宁、广西、陕西、云南、新疆等地代理多起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通过与当地政府协商谈判等方式,成功帮助委托人解决征收补偿的难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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