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王景林律师 来源: 盈建法苑
在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工资现象较为普遍,包工头常向建筑工人出具书面欠条。一旦发生纠纷,以欠条为证据应向哪里的法院起诉,能否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请看本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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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2024年,老王跟着包工头在上海干活,年终结算工资后,包工头向老王出具一份欠条,载明结欠老王工资9000元。此后,老王多次催要,包工头起初还接电话,后来电话也不接了。
无奈之下,老王想起诉包工头。老王是江苏人,包工头是四川人,工资是在上海干活时欠下的。老王向自己住所地法院咨询,法院要求老王去包工头住所地法院起诉。为追讨几千元工资,前往四川起诉,老王觉得可能不划来。老王在网上咨询律师,有人告诉他可以在其住所地起诉,老王不知所措。
二、类似案例
像上述案例中老王遇到的情形,在实践中较为普遍,究竟可以在哪里法院起诉,先看几则类似案例:
案例1:移送原告住所地法院
被告雇佣原告在工地从事木工,完工后因拖欠工钱便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法院最终裁定移送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25)晋0213民初6608号民事裁定书
案例2:移送约定管辖法院
原告在郑州市金水区为被告做外墙真石漆,被告曾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原告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以工程款未结为由拖欠工资不结,多次讨要没有结果,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依法可以约定管辖。根据双方的协议管辖约定,本院无管辖权。法院最终裁定移送原告户籍地法院管辖。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2024)豫1622民初5204号民事裁定书
案例3:移送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安排原告在上海市黄浦区某商铺做工,做工结束后结欠人工报酬1万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报警处理,双方签署调解协议,但未约定管辖法院。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拖欠原告人工报酬1万元。此后,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被告未就合同履行地和合同争议管辖作约定,双方住所地亦均不在本院辖区,亦无证据显示双方经常居住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及利息,原告住所地在安徽省巢湖市,法院最终裁定移送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处理。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1民初29443号民事裁定书
三、律师解读
(一)关于民事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我们通常认为,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追索工资报酬需要走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但根据上述规定,若当事人以“欠条”作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且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直接受理,不再要求走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这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便利,也有助于减少司法资源浪费。
对于以欠条为证据提起追索劳动报酬的纠纷,司法实务中,法院将案由定为劳务合同纠纷的较多,有少量定为合同纠纷,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不管采用何种民事案由,通常都认为属于普通民事中的合同纠纷范畴。
(二)关于诉讼管辖
1.基本原则: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管辖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此类案件按照普通民事中的合同纠纷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以欠条作为证据提起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基本原则。
2. 协议管辖优先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对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一般认为约定有效。若双方在欠条或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则该约定优先于法定管辖,可以由约定的管辖法院处理。
3.特殊情形:“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认定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对于合同履行地,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像这种情形实践中较为常见,若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以欠条作为证据,当事人的争议标的为支付工资报酬,适用该条规定,即欠条中的被欠款人住所地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被欠款人可以选择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这为被欠款人的诉讼提供了较大便利。
四、结语
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问题,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与效率。理解“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协议管辖”三者之间的关系,是选择有利管辖法院的关键。司法实务中,法院对管辖权的审查趋于严格,原告不宜仅凭劳务发生地或欠条出具地随意选择法院,否则将面临移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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