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邹竣麒 记者 刘胤衡)每天3元保费从配送报酬中自动扣除,外卖骑手猝死后家属理赔却遭保险公司拒赔。这场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保险纠纷,近日由北京金融法院二审终审判决:保险公司需向骑手法定受益人支付60万元猝死保险金。
这份判决,以“透过现象看本质”的“穿透式审判”为逝者家属讨回公道。
2022年3月22日,外卖众包骑手田某在出租屋内被发现身亡,经公安机关认定为猝死,排除刑事案件。田某手机记录显示,作为众包骑手,他每日开单前都需通过外卖平台App投保一份3元的意外险,保费由系统自动从其配送报酬中扣收。事发当日的保险单明确,保险期间为3月20日9时6分至次日1时30分,猝死保险金额为60万元。然而,当田某的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收到拒赔通知。
保险公司给出的拒赔理由集中在三个核心问题:事故发生于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投保人为平台合作商而非骑手本人,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方的保险经纪公司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猝死条款明确约定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症状48小时内死亡”,此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仅限于骑手接送单途中,田某的情况不符合赔付条件。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给付60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金融法院在二审审理中,没有停留在对合同文本的形式化审查,以“穿透式审判思维”厘清多层交易嵌套背后的法律本质。
针对“谁是真正的投保人”这一首要争议,法院审理查明,案涉保险由田某本人操作投保,3元保费实际来源于其个人配送报酬,保险权益也明确归田某及其法定受益人享有,即便名义上由平台合作商、保险经纪公司代投,田某依然是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投保人。
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法院明确,保险公司仅向保险经纪公司作出条款提示,并未直接向实际投保人田某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造成名义投保人与实际权益人严重错位,不能据此认定保险公司完整、适当地履行了法定义务。
众包骑手“随时上线、随时下线”的工作特点,让“出租屋猝死能否认定为保险责任”成为焦点。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以“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对猝死赔付范围作出限缩,实质上加重了骑手责任,属于隐性免责条款,因未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相关约定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最终,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保险公司已完成60万元保险金的全额给付。
这起案件并非个例。随着平台经济快速发展,以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同城货运司机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模持续扩大。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数据显示,我国新业态劳动者已达8400万人。
记者调查发现,在众包用工模式中,平台及合作企业普遍通过“开单绑定投保”的方式为骑手配置商业意外险,以此分散用工风险,但多层交易嵌套造成的主体错位,让这份本应给劳动者托底的保险,屡屡陷入“看得见、赔不了”的境地。
案涉保险的交易细节揭开行业潜规则:这份面向骑手的3元意外险,由外卖平台独资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保费标准、合同内容,同时明确经纪费按实收保费的35%计提。骑手每日接单前必须强制点击投保,保费直接从报酬中扣除,经纪公司收取费用后再与保险公司结算。在这一交易模式中,骑手是保费的实际承担者、保险的保障对象,却在合同关系中被置于“被保险人”的次要位置,无法直接获取保险条款的完整说明,更难以对免责条款的不合理之处提出异议。保险公司以“已向名义投保人履行说明义务”为由,轻易免除自身核心责任;平台通过保费代扣、经纪费抽成实现风险转移与收益获取,却无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应被保障的劳动者,成为交易链条中权益最易受损的一方。
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郝笛表示,专为众包骑手设计的保险产品,核心应该是保障骑手人身权益,而非绑定特定平台的订单利益,保险合同不能成为平台和保险公司的“免责盾牌”,维护劳动者的实质权益才是法律的终极目标。
为破解这一行业痛点,司法护航与制度创新同步推进。北京金融法院将“依法审理涉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险等金融案件,强化司法指引,为快递员、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增加‘一份保障’”,写入该院“十五五”时期加强金融审判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通过司法裁判明确规则边界,引导平台企业、保险机构规范经营行为。
在制度层面,2022年7月1日启动的“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以下简称“新职伤”),正从根本上重构新业态劳动者的保障逻辑。这项制度最初在北京、上海、四川、重庆、广东、海南、江苏7个省市启动试点,核心创新在于打破传统劳动关系束缚,实行按单缴费、保费全部由平台缴纳。2022年7月,美团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指导下开始参与“新职伤”,2025年扩展到17个省市,截至2025年12月累计为1668万名骑手缴纳25.6亿元保费,实现“每人必保、每单必保”。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教授、中国新就业形态研究中心主任张成刚表示,“新职伤”立足工伤保险框架,通过制度创新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收入不稳定、劳动关系模糊等问题,有效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抵御职业风险的能力。
国家层面的保障扩围正在加速推进。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多部门制定的《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及相关试点扩围通知,2026年,“新职伤”试点范围将扩大到全国所有省份,共享出行、即时配送、同城货运三个行业的平台企业总体纳入;2027年还将探索将其他行业的平台企业纳入试点范围。届时,新业态劳动者将告别“保障真空”,在奋斗路上拥有更坚实的制度依靠。
业内专家表示,司法裁判的规则指引与“新职伤”的制度覆盖,形成对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的双重保护。一方面,通过司法审判纠正商业保险中的不公平条款,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守住个案公平底线;另一方面,通过全国统一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补齐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障短板,让商业保险回归补充保障定位。二者相辅相成,共同织密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网。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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