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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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当事人常以签订《借款合同》为外观,掩盖第三人代为偿债、共同承担债务的真实合意。一旦发生纠纷,借款人往往以 “借款关系虚假” 为由拒付。
那么,虚构的借款法律关系无效,但隐藏行为构成债务加入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宁波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顾某等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借贷双方虚构借款法律关系,且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指向其他债务的特征,构成《民法典》第146条规定的通谋虚伪。其中,虚构的借款法律关系为伪装行为自当无效;隐藏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应属有效。债务加入意思表示自身不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事由时,即使原债务无效,债务加入人作为并存的债务承担主体应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原债务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顾某是否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首先,顾某于2018年12月2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时,苏州某科技公司对宁波某小贷公司负有债务(按约定将剩余款项1,750,000元汇入广州某服务公司或按要求返还该款项),顾某债务加入意思表示具有原债务基础;
其次,顾某出具 “借条”承诺的事项(于2019年1月1日归还宁波某小贷公司1,750,000元)与苏州某科技公司所负债务内容一致,顾某债务加入意思表示指向明确;
最后,顾某出具借条前后的诸多情节(协商还款时间、部分清偿行为等)可以认定其债务加入意思表示真实。
债务加入即并存的债务承担,性质上属于合同主体的变更。第三人加入债务后,与原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
债务加入与现有法律关系中较为接近的就是连带责任保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保证债务相对于主债务的从属性体现于成立、转移、内容、消灭等各个方面,而债务加入仅于产生上具有从属性,自第三人作出债务加入意思表示后,债务加入人负担的债务即与原债务各自独立发展,因而债务加入具有相当程度的独立性。
同时,第三人愿意承担的债务内容与原债务具有同一性,但债务加入负担债务之范围以加入时原债务的内容为限。
本案中,原债务无效,只是不能发生双方追求或期待的法律后果,但并不等于没有法律后果,苏州某科技公司仍负有返还宁波某小贷公司剩余款项的义务。
同时,顾某在“借条”中承诺“归还原告1,750,000元”的内容,与原债务内容及其无效后苏州某科技公司所负义务内容相一致,且宁波某小贷公司主张的金额少于顾某承诺金额。
因此,顾某作为债务加入人仍负有与原债务人共同返还剩余款项的义务。
周军律师提醒,通谋虚伪形成的虚构借款关系无效,但被隐藏的债务加入意思表示只要真实、合法、明确,即合法有效。法院坚持穿透式审判,以真实合意认定权利义务。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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