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检假
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检算作劳动时间,不扣工资。
二、保胎假
有医院证明需要休息保胎的,可按病假申请休假,工资按病假发放。
三、流产假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产假
按照《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正常生育享受158天产假;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五、护理假
女方生育期间,男方可享受15天陪护假。
六、哺乳假
宝宝未满1周岁,每天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每多1个宝宝增加1小时。
七、育儿假
宝宝3周岁以内,父母双方每年各休10天,带薪。
编 辑 | 龙昭汀
签 发 | 曾韬 龙艳
审 核 | 姚媛媛
主 办 | 贵州卫生健康融媒体中心
主 管 |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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