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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合同一方因故无法继续履行,而另一方坚决不同意解除,导致合同陷入“僵局”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违约的一方是否有权主动申请终止合同?近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双港人民法庭审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此提供了清晰的司法答案:能!
2025年7月初,市民甲为了孩子上学陪读,与房东乙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全年租金7000元。然而,合同履行仅一个月后,市民甲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继续陪读,遂向乙提出解除租房合同,并表示愿意支付1000元作为违约金。房东乙拒绝了甲的请求,双方协商未果,矛盾升级。同年8月30日,甲甚至报警处理,但仍未能解决纠纷。此后房屋一直处于空置状态,甲也未再使用。
因协商无果,今年2月,甲将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终止合同,并要求乙在扣除1000元违约金后,退还剩余租金6000元。
桐城法院受理案件后,结合案件实际,向双方当事人详细阐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8条规定,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情形、继续履行对其显失公平,且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办案法官指出,该案中,租赁合同已形成典型的“合同僵局”,承租人甲因怀孕这一客观原因,已无法实现陪读的合同目的,而出租人乙坚持合同有效、拒绝解除,导致房屋资源空置,双方权利义务处于停滞状态。法官向双方详细阐释了上述法律规定,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于今年4月达成调解一致意见:确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5年8月31日解除;甲向乙支付2个月租金及3个月房屋合理减损期间的租金损失,合计3000元;守约方乙也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3个月以外的房屋空置期租金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至此,这起僵持多日的合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实现案结事了。
该案承办法官指出,需要明确的是,法律赋予违约方的是一种“形成诉权”,而非任意解除权。这意味着违约方不能单方通知解除合同,必须通过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由司法机关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后裁决是否终止合同。合同因违约方申请而被终止,并不意味着违约方无需承担责任,违约方仍须赔偿守约方的损失,正如本案中甲仍需赔偿相应期间的房屋租金损失。
该案的顺利调解,生动诠释了民法典在平衡合同严守与实质公平、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方面的价值导向。当合同陷入僵局,继续履行对双方均无益处时,法律提供了打破僵局的出口,既保护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社会资源的无谓损耗,体现了司法裁判倡导的公平、诚信和效率原则。
法官提醒,当事人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积极沟通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依法寻求司法救济,而非让合同陷入长期僵持状态,造成双方损失扩大。 (汪伟)
▌来源:桐城法院
▌责编:木子 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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