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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88199,证券简称:久日新材)近日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因与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长城”)就工程款增值税发票税率存在争议,已向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要求对方按9%税率开具总金额8050.78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赔偿相关税费资金占用损失。
该诉讼源于双方此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5年7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确认案涉工程造价为8350.78万元,并判决南通长城向久日新材相关子公司交付对应已付工程款的增值税发票,但未明确税率。后经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调解,双方曾达成协议,南通长城需交付票面金额8050.78万元及利息、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然而,久日新材方面表示,其控股子公司大晶信息化学品(徐州)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徐州大晶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晶虹生物化学(徐州)有限公司及科利生物科技(徐州)有限公司就税率问题向税务机关咨询后,税务机关多次明确案涉工程属于“营改增”后的新项目,南通长城不得按照3%税率开具发票,必须按照现行9%税率开具。尽管久日新材相关子公司多次催促,南通长城仍拒绝按9%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基于此,上述四公司于2026年3月3日向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2026年4月16日立案(案号:(2026)苏0382民初6657号)。诉讼请求包括:判令南通长城交付票面金额8050.78万元、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赔偿迟延履行开票义务造成的税费资金占用损失135.28万元(暂计算至2025年12月31日,以已付款金额对应的进项税额为基数,按LPR计算);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久日新材在公告中强调,前期公司已根据谨慎性原则对该诉讼事项在二审判决中涉及的工程款利息及部分费用进行了计提,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判决执行情况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为准。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件是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延续。此前,久日新材相关子公司曾就南通长城未履行约2610万元(二审判决涉案金额,含工程款、相关费用及利息,已扣除违约金)的给付义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增值税发票税率争议及执行审限即将到期而撤回执行申请。
久日新材表示,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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