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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劳动者遇到公司不交、少缴社保,去投诉时要么只会说“补缴”,要么被社保窗口一句“先去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直接劝退,以为维权无路,其实多半是被推诿套路了。
先说最关键的一点:社保被欠缴,核心不是“让公司补缴”,也不是模糊地要求“追缴”,而是要求行政部门依法履职:核定+查处+移送税务强制征缴。
很多人一开口就提“补缴”,其实从程序上就被动了。补缴的申报主体是单位,个人无法直接发起,公司不配合就容易被拒;而追缴社保本就是社保与税务部门的法定职责,并非无权可管,只是你没说对流程,才会出现你不能接受的答复。
正确的投诉主张,牢牢抓住两点:
一是请求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在职期间单位应缴社保金额,并依法移送税务部门强制征缴。
二是请求对公司未依法参保、欠缴社保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逾期不改的依法处以罚款。
依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征收机构应当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可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社保管核定、税务管强征,部门分工明确,企业不配合也能依法划扣,主动权完全在你这边。
更要警惕一个常见推诿套路:社保窗口让你先去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再回来办社保。
这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属于推卸法定职责。现行法律并未规定社保投诉必须以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为前置程序,社保经办机构本身就负有调查核实劳动关系的职权,仅凭工资记录、考勤、工服工牌等证据,就可以直接认定并开展稽核。以“先仲裁”为门槛,本质上是把行政调查责任转嫁给劳动者,属于不当设卡。
其实,真正的维权逻辑很简单,请记住:不说补缴,不说追缴,要求核定应缴金额、移送税务强征;要求查处违法、加收滞纳金并处罚。
遇到建议或者劝说,甚至拿出法律法规的法条要求先仲裁的,记得要明确指出其法定调查职责,拒绝非法前置程序,必要时通过行政复议、投诉举报维护自身权益。
社保维权,话术对、程序对、依据足,部门就无法推脱,你的权益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以下是涉及到的相关规定和重点供参考:
①人社部(人社建字〔2017〕105号):社保稽核、投诉处理中,社保部门自身负有调查核实劳动关系的职责,不得转嫁给劳动者去仲裁。
②最高法(2020)最高法行再507号:现行法律未规定社保投诉必须先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社保行政部门在履职中可直接认定劳动关系。
③《社会保险法》第63条、第86条:单位未足额缴费,社保征收机构应当直接核定、责令缴纳、移送强征,无“先仲裁”前置要求。
④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保障部门(含社保)有权依据工资、考勤、工牌等直接认定劳动关系。
⑤人社部规〔2016〕5号:仅限一次性补缴超3年且跨统筹区转移时才要仲裁/法院文书;本地投诉、正常年限、不转移时,完全不适用。
⑥根据人社部答复、最高法(2020)最高法行再507号判决,社保投诉无需先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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