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欠款不还”不一定构成“诈骗罪”
今天我们来聚焦一起信用卡诈骗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无罪判决,让一名持卡人从“恶意透支”的刑事指控中彻底解脱。这场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再定罪、重审二审终改判的司法拉锯战,最终以“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银行催收无效、信用卡实为变相贷款”的三重裁判逻辑画上句号,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准确认定树立了标杆。本案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2025-04-1-139-001)。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金某于2017年向某银行申领了一张“通宝白领信用卡”,额度10万元。但这张卡很特殊:不能刷卡消费,不能取现,只能通过电话申请“白领金”,银行将钱转入他的借记卡,他再按月分期还本付息。2017年至2020年2月,金某一直正常还款,累计还款56万余元。2020年2月后,因疫情和母亲住院等因素,他未能继续足额偿还,银行多次发送催收短信。2020年10月,银行报案时金某欠款本金99551.90元。一审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刑六个月,金某不服,上诉后案件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再次定罪,金某再次上诉。2023年12月20日,长春中院二审改判金某无罪。
那么,判决无罪的理由是什么?都遵循了哪些司法逻辑?
一是非法占有目的综合判断:拒绝“欠款不还=诈骗”的客观归罪。
再审法院明确指出: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金某有稳定工作和收入,办卡资料真实;开卡后总还款56万余元,占银行总投资金额的89.05%,证明他既有还款意愿也有还款能力;透支款项用于生活支出,没有挥霍或犯罪;他从未变更联系方式,没有逃避任何催收。因疫情、母亲住院等客观困难导致未能及时还款,属于“还不起”而非“不想还”。法院综合这些因素,认定金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判断传递出清晰的司法态度:信用卡透支纠纷与刑事诈骗之间,隔着“主观恶意”这道必须独立审查的防火墙。
二是有效催收程序严审:银行自证矛盾,举证不能败诉。
司法解释规定,恶意透支必须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有效催收要求两次至少间隔三十日,且必须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之后进行。本案中,银行声称金某于2020年2月末透支全部本金99551.90元,并在5月27日、6月30日两次催收。然而,银行自己发送的短信记录显示:2020年3月26日、4月2日,金某欠款分别只有17988.51元和36527.26元——这与银行说法根本对不上。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金某透支本金9.9万余元的具体时间,也就无法认定银行的两次催收属于“有效催收”。举证责任在控方,矛盾证据的不利后果由银行承担。这一裁判逻辑,为信用卡刑事追诉设置了一道严格的程序铁闸。
三是变相发放贷款实体出罪:穿透“信用卡”之名,直击业务实质。
最精彩的莫过于这一层。法院发现:金某的“信用卡”不能刷卡、不能取现、不能网购,唯一的用途就是申请“白领金”转入借记卡再分期偿还——这哪里是信用卡?这分明是一个以信用为担保的贷款账户。根据《妨害信用卡管理司法解释》第11条:“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法院据此认定:本案实质是金融借款纠纷,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这一判断具有里程碑意义:它撕开了银行“挂羊头卖狗肉”的产品设计面纱,防止刑事手段沦为银行催收贷款的武器。
长春中院以专业和担当,顶住了“欠款十万、银行报案”的形式主义压力,作出了这份标志性无罪判决。它不仅纠正了个案冤错,更向全国司法机关传递出三重信号:主观目的不能靠“推定”定罪,有效催收不能靠“自说自话”证明,信用卡罪名不能套用在贷款业务上。
难能可贵的是,面对银行两次报案、两次定罪判决的“惯性”,法院没有被“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朴素情绪绑架,而是穿透形式看本质:穿透欠款事实看主观恶意,穿透催收记录看证据矛盾,穿透“信用卡”名称看业务实质。让公众看到:司法不应是简单的“有罪推定”,而应是对法律构成要件的逐项严格审查。
我们应该为长春中院坚守法律底线、捍卫司法理性的勇气喝彩!向作出终审无罪判决的法官致敬!为坚持上诉、从未放弃权利救济的金某及其辩护律师点赞!
无罪判决,既是法治进步的生动注脚,也是对每一位司法工作者坚守初心的最好致敬!
谢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长春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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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游涛,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本科、硕士,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还曾任某网络科技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北大、清华等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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