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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湘银行”)因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收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长税三稽罚﹝2026﹞25号),被处以30.64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详情显示,三湘银行的违法事实为购买礼品无偿赠送给客户,未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处罚决定日期为2026年3月31日。具体来看,2020年2月至2025年4月期间,该行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合计111.10万元,税务部门对此分为两个阶段处理:
2020年2月至2022年1月期间,三湘银行购买礼品无偿赠送给客户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合计49.83万元,因该行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完成补扣及解缴入库,未造成税款流失,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不予处罚。
而针对2022年2月至2025年4月期间,因同样事由发生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61.28万元,该行同样已完成补扣解缴,未造成税款流失,按照相关规定被处以补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30.64万元。
不少读者可能感到困惑:银行送客户伴手礼本是常见的营销行为,为何礼品会被税务部门认定为“收入”?又为何需要由银行代为缴税?大象新闻记者梳理了相关税法规定,深度解析此次处罚背后的税务逻辑。
核心疑问一:明明是送出去的礼品,为何算客户的“收入”?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送礼往往被视作成本支出,但在税法视角下,收礼方确实产生了一笔“偶然性的利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简而言之,只要客户并非通过购买商品或劳动交换获得该礼品,而是无偿获赠,那么在税法意义上,这就构成了客户的一笔收入,需要依法纳税。
核心疑问二:明明是客户拿了好处,又为何需要由银行代为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在三湘银行赠礼的场景中,银行作为“支付方”,负有在赠送环节替税务机关将税款扣下来并缴纳的强制性义务。
从实操层面来看,银行开展营销活动时,接受礼品的客户可能多达数万人甚至数十万人。银行客观上无法要求每位拿到伴手礼的客户提供身份证号码,更不可能让客户排队去税务局申报。因此,税法在制度设计上确立了“税款由赠送方承担并全额解缴”的规则。三湘银行此次受罚,并非替客户“背锅”,而是其自身未履行法律赋予的扣缴义务。
核心疑问三:“存款送礼品”、“买理财送鸡蛋”或信用卡积分换礼还扣税吗?
并非所有的送礼行为都需要缴纳个税。税法规定了明确的豁免边界。有条件的捆绑赠送:如“存款送礼品”、“买理财送鸡蛋”或信用卡积分换礼。这类礼品因与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直接捆绑,本质属于打折促销,不属于无偿偶然所得,不征个税。
带有企业标识的廉价广告品:如印有银行LOGO的纸巾、圆珠笔、无纺布袋。此类物品单价极低且主要用于宣传企业形象,通常被视作广告宣传品,无需缴税。
来源 | 大象新闻综合泰山财经主编 | 彭丹编辑 | 范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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