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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两次不公开开庭审理后,4月7日,备受关注的女教师群聊“八卦”被拘案二审落槌。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林淼(化名)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该事件起于2024年11月,一条关于“天台某中学女教师卖淫被抓”的消息在微信群中流传,后被天台县公安局确认不实。“95后”女教师林淼因在两个三人微信群及与两位好友的微信私聊中谈及该传言,被处以行政拘留两日。
她认为,公安机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赔偿拘留期间的经济损失及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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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5日,天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林淼的诉讼请求。林淼随后提起上诉。对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林淼对中国新闻周刊称,无法接受在核心基础事实尚未查清的情况下对自己作出处罚决定,“下一步将依法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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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前天台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24年11月26日,林淼所在的三人闺蜜群中,张敏(化名)发起“某中学女教师卖淫”的话题,林淼参与讨论。当日下午,林淼又在与父母组成的三人群“果冻局长群”中谈及该话题,并与另一名女教师陈慧兰(化名)以微信私聊的方式谈论此事。
当晚,张敏通过语音向林淼求证其原任职学校是否有某个名字时,林淼回复“我找找名单”,随后发送了何某某的姓名及三张照片。此后,张敏将相关信息转发他人。接着,林淼又将何某某的两张照片发给陈慧兰,陈慧兰随即将姓名及照片扩散至两个六人微信群。次日上午,林淼再次在父母群中谈及此事,并在闺蜜群中发送了两张何某某的照片。
如何界定是否构成诽谤
二审庭审中,林淼称,自己未捏造案涉不实信息,相关传言在其参与讨论前已在社会面传播半月之久;其与友人之间的私聊及三人微信群交流,均属特定亲密关系的小范围谈论,不具备“公然散布”的意图。她还指出,网络流传的照片与细节并非来源于其参与的聊天,无法证明何某某名誉受损与自己行为的因果关系。林淼还表示,自己与何某某不认识,主观上没有故意诽谤的动机。
对此,二审法院指出,客观层面,诽谤所侵害的法益是他人的名誉,而造成法益侵害的行为不仅包括捏造及散布不实信息,也包括明知可能为不实信息而散布。对散布的认定,不仅要看初始传播的人员数量,还要看其潜在扩散的规模等。
就本案而言,林淼虽非案涉不实信息的最初捏造者,但在与张敏、陈慧兰的持续讨论与身份求证过程中,将具体姓名与照片发送他人,使原本不确定的传言被“具象化”,显著增强了指向性与传播力。 尽管传播形式为点对点私聊,但结合接收方后续迅速转发至多人群聊的事实,可以认定其行为客观上具有明显扩散风险并已实际促成扩散结果。上诉人主张传播范围封闭,不构成“公然散布”,法院不予采纳。 在主观层面,法院认为,诽谤的故意不仅包括明知虚假仍传播的直接故意,也包括对信息真实性存在明显怀疑而未尽合理核实义务,仍放任传播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判断是否“应当预见”,需结合信息内容的敏感程度、传播者身份及传播方式综合判断。 解雪薇,公众号:中国新闻周刊
本案中,涉“卖淫”的高度负面评价信息一经传播即足以引发名誉损害,上诉人在未核实情况下即予扩散,已超出合理表达与一般转述的边界。其作为教师,本应具备更高的信息审慎义务,但在他人询问时不仅未加劝阻,反而进一步提供具体指向信息,客观上强化了传言可信度,放任损害后果发生。
在损害后果认定上,法院认为,林淼并非唯一传播源,但其行为在扩散链条中起到推动作用,客观上扩大了传播范围并加剧失控风险,与名誉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联。 据此,二审法院认定林淼的行为构成诽谤,且涉案信息属于带有强烈贬损性质的“黄谣”,对人格尊严侵害程度较重。公安机关在综合考量其配合调查等情节后作出拘留二日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上诉人关于处罚过重及不构成诽谤的主张,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强调,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 公民在网络中的表达权受法律保护,同时亦负有基本的审慎义务。面对未经核实的信息,应避免传播扩散,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环境。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雪薇,公众号:中国新闻周刊
来源: 中国新闻周刊
编辑: 狄海洲
审核:李雁
责任编辑: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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