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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审法院认定钱某在某重点排污单位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篡改自动监测数据,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钱某不服,以其行为应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非污染环境罪,且其认罪认罚、自首、积极修复生态等从宽情节未得到充分考量,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并委托北京专业的污染环境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一审卷宗,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罪名定性问题。根据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人员,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国家规定自动监测的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污染环境罪。该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上述行为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钱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两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赵律师仔细分析了钱某的行为所涉两罪的量刑差异,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赵律师还指出,钱某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家属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上述从宽情节应当得到充分考量。
在二审开庭审理中,赵飞全律师重点围绕罪名定性和从宽情节的叠加效应发表了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钱某量刑过重,在罪名定性和从宽情节的考量上存在偏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第一,钱某的行为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审认定污染环境罪,但未充分比较两罪的量刑差异,适用法律存在不当之处。
第二,钱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钱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四,钱某家属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体现了真诚的悔罪态度。
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充分考量钱某的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生态修复等从宽情节,对钱某予以减轻处罚。”
赵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自首证明、退赃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生态修复证明等证据材料。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钱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积极修复生态等从宽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改判钱某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较一审减轻了六个月。
四、案例评析
二审改判减轻刑期,是对辩护律师专业能力的极大肯定。本案中,北京污染环境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整合“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生态修复”等多重从宽情节,形成叠加效应,成功说服二审法院减轻刑期。根据2026年最新司法解释,行为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生态修复相结合,可以产生更大的从宽幅度。北京专业的污染环境罪律师在二审程序中精准发力,成功说服二审法院减轻刑期,彰显了北京污染环境罪律师在二审辩护中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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