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贪污贿赂刑事案件新司法解释,其中对群众深恶痛绝的“医疗回扣”顽疾,也做出了极具针对性的细则变化,尤其是对医药企业的入罪和量刑标准,也开始向医疗单位看齐,而且不管个人还是集体,入罪门槛都大幅降低。
此次司法解释,并非对旧规的小修小补,而是对以往“模糊地带”的全面梳理,入罪和量刑上有了清晰可见的判定标准,为日后执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
新规从5月1日开始施行,那些习惯了吃回扣拿好处的单位或个人,想必已经开始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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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对于医生而言,收红包不再是单纯的“人情往来”,而是有了生死红线。过去医生收回扣、拿红包,一旦被查实后,如果问题不大,一般都是内部处理,轻则通报批评,重则撤职调岗,除了性质特别恶劣,一般很少能获得实刑,所以有些医生拿得心安理得。
但新规不再模棱两可,而是划定了明确的红线。比如单次或累计收红包超3万元,可以直接立案,就算没到3万元,只要有索贿或多次受贿的行为,照样要进行追责。那些靠开处方拿提成、靠手术收红包的医生,过去的“安全区”将彻底消失,每一笔灰色收入的积累,都会成为日后入罪量刑的依据。另外,有些药企过去通过学术会议赞助、专家咨询、讲课调研等方式暗度陈仓,给医护人员送好处,以后全部都算受贿。
二是铲除“带金销售”这个万恶之源。医药行业的腐败,根源就在药企的“带金销售”上,过去单位行贿罪门槛高、量刑轻,在某种程度上成了药企的“保护伞”,行贿几十万、上百万,往往只罚企业几百万,负责人判个两三年,甚至缓刑,根本伤不到筋骨,这让药企有恃无恐,根本无法遏制行业歪风。
现在新规将单位行贿额度直接腰斩,只要达到20万元以上即可入罪,而且个人以单位名义行贿达到20万元以上,同样构成犯罪,而且还要实行“穿透式追责”,从企业到高管,再到行贿人,谁都别想甩锅。过去药企常用“员工个人行为、公司不知情”的借口推卸责任,如今行不通了,只要是为了公司销量、用公司资源行贿,企业和高管同罪连坐。更关键的是,新规把“医疗领域”列为行贿犯罪重点整治对象,只要在医药、医疗环节行贿,直接认定“情节严重”,量刑大幅加重。
如此一来,那些靠回扣生存的中小药企,要么彻底转型合规经营,要么直接退出市场。大型药企也必须砍掉灰色销售链条,回归靠产品和服务取胜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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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医疗单位集体受贿零容忍,不再“法不责众”。实际上,医疗腐败最隐蔽、最顽固的,恰恰是医疗单位的“集体受贿”。过去药企给科室回扣、给医院返点,常被当成科室福利或医院创收,私设了不少“小金库”,即便发现存在问题,也不会诉诸法律,最多就是违纪违规论处,很少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新规这一次却祭出重拳,做出了清晰具体的入刑标准。比如,集体受贿20万元以上,直接认定情节严重;10万元以上且有索贿、造成损失等情节,同样追究刑责。这意味着,科室主任、医院领导再也不能以“为集体谋利”为借口,把集体受贿当成合规操作。药企给科室的回扣、给医院的返点,不管是以“捐赠”“赞助”还是“合作费”的名义,只要和药品、耗材采购挂钩,全算单位受贿,相关责任人一个都跑不掉。
从个体到集体,从公家到民营,不管是现金回扣,还是各种名头的利益输送,这一次全被纳入刑事打击范围,任何依附在这条灰色产业链上的单位或个人,都将成为被惩治的对象,而且标准统一、门槛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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