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淮南市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3月30日市政府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志强
2026年4月3日
淮南市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优化气象监测资源配置,推进气象监测数据安全共享与高效利用,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气象监测设施,是指具备气象要素直接采集或者间接反演功能的仪器与装备。气象要素包括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雨量、能见度、天气现象、日照、蒸发、云、太阳辐射、大气成分、土壤温度、土壤湿度等。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所需经费依法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组织开展气象监测设施调查统计、气象监测数据资源共享。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数据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能源、电力、水文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水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能源、电力等重点企业,遵循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编制气象监测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明确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建设标准、资金来源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气象监测设施,应当纳入气象监测设施建设专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将合法建设的气象监测设施纳入气象监测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共享气象监测数据资源。
第七条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法审批包含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内容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征求气象主管机构意见。
第八条 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相关规范和规程。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编制、公布并动态更新气象监测设施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目录,推动实现气象监测数据格式统一或者兼容。
第九条 气象监测设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气象计量检定。
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监测设施,从事气象监测活动。
第十条 气象监测设施所属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加强气象监测设施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依据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对获得的气象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汇交气象监测数据。
第十一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气象监测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汇集和整合跨部门、跨行业的气象监测数据资源,推动气象监测数据交换与共享。
第十二条 通过共享机制获得气象监测数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数据安全有关规定,依法保护、合法利用气象监测数据,确保共享数据存储和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气象监测技术研究,支持气象监测设施迭代更新,推动气象装备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与高校、企业、科研院所合作,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与气象深度融合应用,拓展气象监测数据在农业农村、城市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低空经济等领域的应用场景,促进气象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观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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