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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和长宁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法援帮‘宁’答”栏目,精心选取市民关注度较高、咨询较多的典型案例深入讲解,以期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群众,持续传递司法温情。本期针对消费者沈先生因长期不用的手机号被注销想自行维权的情况,解读停机保号的相关法律问题。
典型案例
来访者沈先生表示,此前,他有一个暂时不用的手机号码做了“停机保号”处理,并预存了部分费用,用于支付该服务的费用,由运营商按月扣取。
今年,沈先生想重新启用该号码,去营业厅办理业务时,被告知该号码欠费100余元,已停止使用,不能重新启用。经过查询,沈先生得知该号码在2024年12月已经欠费,按相关规定,已经超过了保留的期限,无法重新启用。
对此,沈先生希望通过维权找回号码,期待律师能够予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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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运营商在欠费的前提下,是否可以终止提供服务?
答:运营商在用户欠费,并满足时间期限的条件下,可以终止提供服务。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 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经营移动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可以与电信用户约定交纳电信费用的期限、方式,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迟延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补足电信费用、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电信服务。
问:沈先生是否可以要求重新使用原号码?
答:运营商在终止服务后,回收的号码按规定需设置不少于90天的“冻结期限”,若该号码未重新投入使用,可以与运营商协商解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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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律师建议
“我的号码谁做主?”对此,法援律师表示,沈先生遇到的情况并不少见,用户的合法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同时也负有守法义务。
消费者在办理电信业务时,务必与运营商明确欠费、停机、销户的具体时限,补救措施等。同时,及时更新、核对预留的联系方式,避免因信息接收不及时导致号码被无故注销,造成个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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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记者:闫 漫
编辑:史焕焕
责编: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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