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因工期紧张,征收方会要求被征收人在短时间内搬离。仓促之下,临时租房、打包搬运等环节都会产生一笔不小的开销。那么,这笔因征收直接产生的搬家费用,能否被纳入拆迁补偿范围呢?
![]()
在华北某市,老赵一家三代人居住在一处老旧的单元房里。2024年夏天,由于城市快速路建设的需要,该片区被列入征收范围。征收工作组上门通知时语气急切,称项目工期紧张,要求老赵一家必须在两周内完成搬离,房屋随后将被拆除。
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让老赵一家措手不及,他们匆忙寻找临时住所,最终在离原址较远的地方租到了一套价格合适的房子。随后,全家齐心协力,联系搬家公司、购置打包材料,将家具、电器、生活物品等悉数搬至新租处,仅搬家公司的车辆和人工费用就花了数千元。
然而,当老赵拿着搬家费用的票据找征收方报销时,却遇到了阻碍。工作人员表示,此前已经确定了拆迁补偿金额,老赵自行支付的搬家费用属于“额外开销”,无法另行计算和补偿。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2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因此,老赵一家的搬家费用属于拆迁补偿的范畴。如果相关部门不认可,老赵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相关部门给予合理的补偿。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