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四年五月,明太祖朱元璋在处理两浙蠲减秋粮的奏请时,有感于各朝官吏常借收税之名盘剥乡里。一时脑洞大开,萌生出个想法 – 如果不让官吏负责征粮,是不是大明就可以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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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以郡县吏每遇征收赋税,辄侵渔于民。乃命户部令有司,料民土田以万石为率,其中田土多者为粮长,督其乡之赋税。且谓廷臣曰,此以良民治良民,必无侵渔之患也。
《皇祖四大法》
太祖的“算盘”不仅是不给官吏腾挪的机会,还有厚黑的“风险转移”。
受限于落后的生产力,古代粮税还附有高昂的“耗羡”,比如输送成本、储运损失、管理会计投入等,而且这些耗羡不仅数倍于正税,还由税农自行承担。所以各朝看似不高的赋税经耗羡的叠加,已将底层民众逼近“造反红线”。
这既是各朝不主张加税,也在初期尽可能息兵宽政(攒钱)的主要原因。但这也限制了朝廷的财政弹性(尤其是短期支付能力),进而阻扰皇帝和朝廷的一些政策谋划,比如大军征伐、大型工程等等。
为缓解这种困境,朱元璋的办法之一是 -- 增加中间人和背锅侠。
朝廷负责公布各地正税额度,征收过程的耗羡朝廷不认,由各地粮长(即士绅富户)自行和农户去清算。粮税收不齐就抄粮长的家来补,如果征粮把农户逼急了,那自然也是粮长的错,朝廷会砍了他们的头再换新的。
注:结合朱元璋分权三司、拆解大都督府、废除丞相制度,将征税权赋予不直接隶属朝廷的“粮长”也有弱化地方财权,进一步加强皇帝集权的目的。
《大诰续编》里有不少相关案例。除了个别粮长用做了手脚的量具敲诈农户,其余粮长均犯“多科”,例如船水脚米、装粮饭米、车脚钱、脱夫米、造册钱、粮局知房钱、棕软篾钱等等。明廷是没允许征收这些“耗羡”,但粮长有理由和资源,自掏腰包为明廷干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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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还不明显,再来看看“郭桓案”。一个未能深耕朝廷的户部侍郎,凭什么勾连数千粮长贪墨朝廷近一年的赋税?是能力逆天,还是锦衣渎职,亦或是这些“赋税”大多是不能少的耗羡?
而且这么做,对明朝真有好处么?
由于将征税分散转移给粮长,加上明廷没有统一的转运部司。缺乏协作的数千粮长,不仅会让耗羡进一步攀升,也降低了明廷汇聚地方资源的能力和效率。这也是明朝中后期,朝廷穷得拿不出军饷但民众已不堪重负的主要原因。
另外看似将锅甩给了粮长,但朝廷也放弃了监管和责任(朱元璋甚至不允许官员下乡监察)。权力滋生腐败,粮长们又凭啥不像官吏一样萌发贪腐呢?“良民治良民,必无侵渔之患”,只是想当然。
可能朱元璋觉得把粮长当韭菜好处更多,所以他没在意这些,还留下了“凡我子孙,钦承朕命,无作聪明,乱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的祖训,导致问题继续积累。
永乐迁都后,即便有大运河,南直隶征粮成本也直线飙升(税粮需运至通州核销)。甚至达到了一石正税,需加征四五石耗羡的地步。其结果是农户缴不起、粮长运不起,至宣德元年仅苏州府就累欠八百万石(一年额缴二百八十万石)。
注:以苏州府为代表的江南八府(平均六成以上是官田)严重欠税,除了耗羡高之外,不合理的重税也是主要原因(苏州一府的税额就相当于整个浙江布政司)。
明廷被迫委派周忱至南直隶搞赋税改革,但祖训让他腾挪的空间很小(太子太师郭资和户部尚书胡濙就弹劾他“变乱成法,沽名要誉”),只能从外围入手来弱化问题。
第一,正式承认耗羡并纳入正税(称其“转输费”)。这样即可抑制加派上限(最初一石正税统一加派二石),防止问题进一步恶化。也可以转输费为基础设置“济农仓”,平衡各地区的耗羡负担(距离近的补贴距离远的)。
第二,由南直隶布政司和漕运军统一协调和组织税粮的北运。此举大幅降低了税粮北上的运费和损耗。运河沿岸各起运口岸的运费,平均下来一石正税降到了0.66石。
但这并不代表南直隶地区的征税平均耗羡也能降到0.66石,因为周忱只能管运河到京畿这段对应的费用。他无法变革粮长制,自然管不了由粮长负责的田地到运河的这段耗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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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嘉靖十七年,吴江县(属苏州府)的夏粮核销奏报为例。该县正税为米10.59713万石,对应的耗羡(至镇江)折米9.9203万石。如果再加上运河至京师的费用,大概正税一石仍要加派1.5~1.6石的耗羡。
而且这种改革对于明廷而言,也不是没有代价的。
首先,为了降低南直隶税农的耗羡负担,明廷将起运数额降低了300万石。虽说纳税总额没变,但朝廷的口袋缩小了(明廷岁入从3000万石降至2700万石)。
其次,想让各地粮长积极配合朝廷,不给好处让他们白干是不可能的。所以自永乐朝开始,明廷将官员(含退休)才能享受的部分徭役豁免特权,向整个士绅阶层普及。
注:明朝赋税征收后会分成“起运和留存”两部分,起运为入朝廷府库,留存为入州府、布政司库。明朝徭役大致可分为,“里甲役”和“杂役”。里甲役为协助朝廷管理地方(推行政令、捕盗、征税等),杂役多为体力劳作(修筑、运输、守备等),朝廷允许士绅减免的一直都只是杂役。
但这是典型的拆东墙补西墙,因为徭役对于明廷的重要性并不弱于粮税。
洪武、永乐两朝之所以在进行大规模征战的同时还能上马大型工程(修筑王城要塞、营建两都、疏通运河等),除了征敛地方(如滥发宝钞),还有朝廷尚能大量抽取和使用徭役资源。
随着明廷逐渐将徭役摊入田亩折粮折银,下放给士绅的徭役特权之害就逐步凸现。为了减轻徭役支出,普通民户或被迫或主动将田产投献(或售卖)于士绅名下,这又导致明廷的财政进一步紧缩。
度支越来越困难的明廷,于万历朝再次针对财税征收进行改革,即“一条鞭法”。折银的征收成本确实远低于实物,但明廷却难以享受到这方面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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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折银并不能触及税赋征收的核心 – 朝廷不负责前端实征。换句话说,明廷征税的前端损耗还是由各地粮长控制。税农负担难以有效减轻,朝廷也难以通过降本来增收。其二,折银并不代表抛弃实物税,因为白银不能直接当饭吃。
万历改制后,为满足京畿需求,南直隶每年仍需输送300万石粮北上(加上耗羡差不多750万石)。同样各布政司为官府、宗藩(郡王以下的宗禄由所在地布政司负责)的需要,也需下属县乡大量供应粮食。
其三,一条鞭法并不能让明廷出现一个统一的“转运部司”。明廷粮食调运效率低、成本高的问题依旧存在。何况一条鞭法带来的白银不足,又导致粮食转运成本(由南向北)进一步攀升。所以大明依旧是朝廷度支拮据而百姓负担沉重....
只能说朱元璋创立了大明,也带着子孙给大明挖出了财税困顿这个深坑。
编者附:
明廷的徭役派发原则是,大户多出、小户少出,“各府州县官凡赋役,必验民之丁粮多寡,产业厚薄以均其力”。所以嘉靖朝出台的《优免则例》并不是加大士绅阶层的税赋徭役减免,而是划定减免上限(原本为杂役全免)。比如“京官一品,免粮三十石”,指的是可免相当于纳粮三十石的民户对应的徭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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