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能源新媒)
文/宝音太
作者供职于内蒙古华电电力销售有限公司
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稳健推进,核心是效率提升与利益重塑的双向平衡。
2026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6〕4号)发布,明确提出分阶段建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目标,推动跨省跨区与省内交易更紧密衔接,逐步走向联合交易与更大范围的资源优化配置。
对电力系统而言,这是交易规则、技术平台与结算机制的升级。对地方发展而言,它触及的是既有增长模式、财政结构与治理权责的再调整。
长期以来,电力在地方治理中既是生产要素,也是宏观调控工具。煤电与煤炭链条较重的地区依赖能源投资与税费闭环维持财政韧性,新能源富集地区依赖装机规模带动投资与国资资产扩张,负荷中心则以稳价稳供支撑制造业竞争力。
统一市场向纵深推进后,电力从省域封闭配置转向更大范围的竞争配置,价格信号更透明,电源竞争更直接,调度权责也更需要制度化重塑。省际互动随之从“交易谈判”延伸到“规则与权责”的系统博弈。
01
统一电力市场的蓝图规划
国办发〔2026〕4号的关键不在于提出“统一”的口号,而在于把统一落实到组织方式与出清逻辑上。跨省跨区交易不再只是省内平衡后的余缺调剂,市场主体将逐步过渡到一次性提出量价需求,在更大范围内由市场机制分解匹配。交易平台互联互通、注册规则协同、信息披露标准统一,将为跨省常态化交易奠定制度基础。
这一安排把省为实体的制度边界放到聚光灯下。交易出清越统一,电力流向越依赖成本与价值比较。对资源富集但负荷不足的地区,外送能力、调节能力与绿色价值的兑现机制将共同决定收益水平。对负荷中心,统一交易扩大供给选择空间,但也带来价格波动与保供责任链条的再协调。
(一)两阶段演进路径
根据《实施意见》,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建成被划分为两个关键的时间节点,每个节点都有明确的市场化程度和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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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路径的选择反映了决策层对改革复杂性的认知。从基本建成到全面建成的五年跨度,实际上是给地方政府和市场主体留出了调整利益格局、完善技术支撑的缓冲期。
(二)打破“省为实体”的物理与制度壁垒
《实施意见》最显著的突破在于提出了联合交易模式。过去跨省跨区交易往往被视为省内平衡后的余缺调节,具有浓厚的计划色彩。新的改革要求推动经营主体从分别参与省间和省内交易,过渡到一次性提出量价需求、全国范围内分解匹配的模式。
这种转变意味着电力流向将不再受限于省边界。在统一出清的算法下,系统的总成本最低成为唯一目标。一个原本在内蒙古运行的低成本风电机组,可以直接在现货出清中替代浙江的一个高成本燃煤机组,而无需经过繁琐的省间协议。
02
地方政府的顾虑
在理解《实施意见》推行的阻力时,必须回归到地方政府的激励机制。电力的产、供、销环节深度嵌入了地方的财政、税收、投资和产业竞争链条。
(一)煤电与煤炭链条较重地区
山西、内蒙古、陕西等地的煤电产业不仅贡献电量,也承载税收与就业。大型火电项目从建设期到运营期,带动建筑业与设备制造,形成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源,同时上游煤炭资源税及相关费用构成地方重要财力来源。
统一出清强化成本约束后,边际成本较高、灵活性不足、环保压力较大的存量机组更容易被压缩发电小时,地方关切集中在税收下滑、就业安置与国资资产减值风险。容量电价等机制的完善,能够缓冲固定成本回收压力,但难以完全替代“省内优先”带来的确定性。
(二)新能源富集且负荷不足地区
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地以大规模装机驱动固定资产投资,形成项目建设、设备采购与配套基础设施的投资链条。统一出清之下,新能源边际成本低,价格下行压力更显性。
若本地负荷支撑不足、外送通道受限、系统调节资源紧张,低价乃至负价时段容易增加,容易导致经营困难。实际交易中,为支撑外送与消纳,往往还需要配套调峰火电、储能与辅助服务能力,若这些成本难以在跨省交易中有效回收,收益与成本的空间错配会进一步放大。
(三)负荷中心与制造业基地
广东、浙江、江苏等省份更关注稳价与保供。电价稳定对制造业成本具有放大效应,电力供给可靠性直接关系产业链韧性。随着政策强调规范地方电价管理行为、整治不当干预,依赖电价红利的招商工具空间会收紧。
负荷中心的另一层顾虑来自极端情景下的互济兑现,市场规则能否在保供约束下稳定执行,在极端天气或能源紧缺时,如何确保外省电力能按照“市场规则”流向本地,而非被输出省以“民生保供”为由强行截留,是其参与统一市场的核心顾虑。
03
利益重排
联合出清把电源竞争推向更大范围,但竞争结果并不只由电能量价格决定。能量、网络、调节与容量四类价值在统一市场框架下会更清晰地分层显性化。
能量价格反映边际成本与供需紧张度,网络约束会带来节点价差与拥塞信号,辅助服务与调节资源体现系统灵活性稀缺,容量机制则对应可靠性与长期供给保障。
提供系统性支撑的电力资源是否能得到可结算的回报,决定了新能源富集区能否从装机扩张走向高质量运行。若调节与容量价值的跨省传导机制不足,低价输出与高成本配套容易固化为长期矛盾。
《实施意见》中关于“统筹推动跨省跨区和省内交易衔接融合”的表述,触及了电力系统最敏感的调度权。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启停指令由统一的市场出清算法决定,而非省级调控中心的行政命令。
这带来了一个深刻的问题,谁对保供结果负责?如果省级政府失去了对本地电源的直接指挥权,但仍需承担本地拉闸限电的政治责任,这种权责错位将导致极大的制度内耗。谁决定电源启停,谁就要承担安全责任,这背后的权责再划分比价格改革更为复杂。
在现实治理中,政治责任常在地方,系统安全与跨区互济又需要更高层级协调。遇到极端天气情况,地方会倾向于保留最后手段,例如临时性管控、行政性保供安排等。
统一市场要稳定运行,必须把应急触发条件、回退机制、信息披露与事后成本分摊机制提前固化,让异常状态也有可预期的治理路径。
04
区域发展不均衡风险与缓释机制
统一市场追求效率提升,同时也会放大地区禀赋差异的价格呈现。新能源富集但负荷有限的地区,若外送与调节短板难以补齐,长期低价乃至负价的压力可能积累,进而影响投资回报与债务风险。
负荷中心则可能通过更大范围的竞争获得更稳定的供给选择。若缺乏配套补偿与成本分摊,容易出现输出端承担系统成本、受端享受低价的观感,区域均衡压力随之上升。
缓释机制的关键,在于把系统增益与系统成本做成可解释、可结算的规则。容量与备用的跨省边界需要尽早明确,辅助服务与灵活性价值需要与现货价格联动,拥塞与通道稀缺的收益回收与使用需要更透明。
绿证制度的完善可以为新能源环境属性提供独立收益来源,但前提是核算与履约约束可靠,价格形成能够与消纳责任相匹配。
05
财税激励与税基竞争
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并不会自动消解财税层面的激励差异。税收分成比例相对固定,但地方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互动更多围绕税基所在的地域。
在共享税中,增值税在营改增全面推开后按中央50%、地方50%分享,并通过返还与转移支付安排维护既有财力格局的平稳过渡。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在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纳入共享范围的部分通常按中央60%、地方40%分享。
分成比例稳定并不意味着博弈消失。电力交易方式改变、企业利润空间改变、产业链布局迁移,都会改变税基空间分布。电力统一出清压缩地方直接干预电价的空间后,地方更可能把竞争焦点转向产业落地、用能结构优化、园区服务能力与营商环境,以稳住税基与就业。
与此同时,共享税之外国家还有转移支付与支出责任安排,统一市场若带来区域间收益与成本的新差异,财政体系仍会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支持与制度性补偿形成再平衡。
电力治理责任本身也具有财政属性,保供投入、应急保障与系统安全冗余若长期由少数地区承担,地方就会更想把电力资源和调度主动权握在手里,减少外送。
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进入更实的制度推进期,联合交易与统一出清将把电力从省域分割的要素配置,带入更充分的竞争配置。效率增量可以更大释放,但省际利益格局、调度权责与财政激励的再调整也会更敏感。
统一市场能否走得稳,取决于能量、容量、调节与网络价值能否形成可结算的价格体系,跨省成本与收益能否形成透明规则,权责边界能否形成可预期闭环。
通过把系统性贡献转化为可持续回报,让资源富集地区分享到发展红利,让负荷中心获得可预期的可靠供给,全国统一市场才可能在效率提升的同时维持区域均衡与治理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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