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海勃湾区应急管理局对辖区某煤矿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该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原因剖析
一是制度理解肤浅,对“排查治理+通报”制度的严肃性认识不足,存在理解误区,认为排查是内部事、通报非必须,缺乏“人人有责”的主动担当,导致制度源头就打了折扣。
二是安全理念错位,管理层存在重生产、轻安全的倾向,对隐患排查治理的政治站位与法律底线认识不足,错误将其视为“软任务”,心存侥幸,导致安全红线意识树得不牢。
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4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定期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书面报告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后,每季度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执法人员已对该煤矿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依法对其立案处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85000元(捌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海勃湾区应急管理局
编辑:刘学颖 王晨迪
出品:乌海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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