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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26日,我局对东方佳佳福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腐竹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营者:东方佳佳福商贸有限公司,检验机构: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按照2026年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元旦春节“两节”食品安全专项有关要求,我局于2025年12月26日对东方佳佳福商贸有限公司(口生产口经销口自制口采购)的(腐竹、购进日期:2025-12-20)食品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SYS-S20251040。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产品控制情况
由于该批次腐竹已全部销售出去,无法下架封存、召回上述批次腐竹。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了上述腐竹,反应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6年1月21日我局将案件线索移交到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办理。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0日在海南吉祥阁贸易公司购进该批次腐竹50斤,购进价格11元/斤,当事人在购进后以售价19.8元/斤的价格经营,2025年12月26日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该批次腐竹6.53斤,至2026年1月18日该批次腐竹已全部售出。
根据当事人销售价格认定的涉案货值为990.00 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440元。当事人能提供该批次腐竹的进货凭证等材料,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涉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腐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检验报告、现场检查笔录等的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提供了该批次不合格腐竹的进货单据、进货时间、进货单位,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进货查验义务,且在进货时并不知道所购进的该批次的腐竹不合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知道自己经营的腐竹不合格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和进行问题排查,截至调查终结,未收到任何关于食用该批次不合格腐竹产生不良反映的报告,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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