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财物的便利窃取财物的,属利用职务便利,构成职务侵占罪;利用自己工作形成的便利条件窃取财物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应以盗窃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及刑法学的通说,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犯罪主体。构成盗窃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采用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发现的方法,将公私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如溜门撬锁、挖洞跳墙、潜入他人室内、掏兜割包、利用网络技术窃取等。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重要特征,也是区别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
(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行为人必须具有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例如,经理将应为本单位的财产收入转到个人账户或者私自送给他人;会计人员将公司收入不入账,据为己有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是指行为人利用其在本单位所担任的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3)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司法实践中,区别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窃取财物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便利,即指行为人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财物的便利,行为人必须利用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对单位财物的一定权限而实施的侵占行为,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行为人利用自己工作易于接触他人管理、经手的单位财物,或者熟悉作案环境的便利条件,则属于利用工作条件便利窃取财物,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应以盗窃罪论处。例如,张三是一名变压器销售商,张三趁着为某村移动基站安装变压器期间,取得移动基站钥匙,在夜里偷偷打开基站机房,窃取机房部分电缆、电瓶。在法律评价上,张三并非某移动公司职工,不具有对某村移动基站设备管理的职责,某移动公司为便于工程施工才配发给张三某村移动基站钥匙,所以张三是凭其便于进入基站内的方便条件窃取的财物,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此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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