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敲警钟:别拿再审当“后悔药”
一审败诉之后没有选择上诉,而是等判决生效了,才想起来找最高法进行“翻案”?最高法通过一纸裁定,明确地告知了这类当事人:这条路,是行不通的。
在庄园公司所涉的这一案件当中,此公司于一审败诉后,并未在法定的为期15天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而是一直等到判决生效后,径直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审查完毕后作出裁定,对庄园公司的再审申请不予进行审查,直接予以驳回。其核心理由十分清晰,那便是当事人具备完整的上诉机会却选择放弃行使,在法律层面上就会推定其认可一审所作出的裁判结果。
01 上诉优先再审例外
最高法于此案里确立了“上诉优先、再审例外”的程序适用规则,上诉所针对的是尚未生效的一审裁判,其启动门槛较低,期限明确规定为15天,只要对判决不服便能够提起,此乃立法预设的第一顺位救济途径,而再审所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判,其启动门槛非常高,事由须是法定的,审查也极为严格,属于最后顺位的特殊救济手段。
这一规则,将常规救济与特殊救济的顺位关系给厘清了。当事人不可以跳过法定的、便捷的上诉程序,直接启动严苛的再审程序。最高法凭借判例形式,给全国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统一标尺,避免了程序适用的混乱。
02 程序倒置破坏诉讼秩序
没有上诉的当事人,越过上诉这一环节,直接申请再审,这属于典型“程序倒置”情况。最高法在2505号裁定里着重指出,当事人首先应该去选择审级制度范围之内的常规救济方式,在穷尽常规救济方式之后,仍然觉得存在错误,才能够去申请再审。而放弃常规救济方式,却直接启动特殊救济程序,这就破坏了民事诉讼法内在所具有的程序顺位体系。
要是这种程序倒置被准许,那会引发大量已生效的判决被再三追查,致使司法裁判始终处于不稳定的状况。使得当事人的权益无法稳固下来,司法资源也遭到无尽耗费。最高法已然明确,没有合理缘由而舍弃上诉,便失去了再审救济的资格,这是维护程序法逻辑以及立法本意的必然所需。
03 诚信原则约束权利行使
民事诉讼围绕处分原则为核心展开,当事人被赋予了自主抉择是否上诉的权利,也拥有自主决定是否申请再审的权利,然而当事人在行使该权利的时候必须要遵循诚信原则。15天的上诉期属于法定的“权利行使窗口期”,当当事人在这段期间之内没有选择上诉,那么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对自身所拥有的上诉权进行了明示放弃。
因为当事人没有上诉,法律会推定当事人是自愿接受一审裁判所具有的约束力的,所以当事人不得在事后再进行反悔。在实务中,有部分当事人,他们不上诉,这其中一定有原因,是出于诉讼策略方面的考虑,比如说为了规避二审的诉讼费,或者是为了拖延执行的时间,又或者是等待对方上诉之后去“搭便车”。等到判决生效了之后,这些当事人又会以“原审错误”为由去申请再审,而这种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是属于滥用程序权利,并且是在规避法定义务。
04 裁判终局性不容撼动
如果准许未上诉的当事人随随便便启动再审程序,那么大量已生效而且已执行的裁判就将会被反反复复地审查,司法裁判会永远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之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办法最终安定下来,法院的执行工作同样也会陷入被动的局面。
2505号裁定清晰指明,对于没有正当理由而未进行上诉的当事人,通常情况下是不应该再被给予特殊救济的。否则,就会放任滥用再审这种行为,进而致使原本应当属于例外情形的特殊程序转变成为普通程序。坚定地维持裁判的终局性,防止程序出现无意义的空转,这是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目标所在,同时也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必然需要。
05 三大例外情形可以突破
尽管原则上不会受理,然而结合民事诉讼法、还有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判例来看,当存在正当理由或者原审有着重大错误的时候,那些没有上诉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依旧能够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受理。
第一类情况是: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而没能上诉,比如说突然发生了重大疾病、遭遇到了不可抗力,或者是一审法院没有按照合法程序送达判决书,进而致使当事人不知道判决的内容从而错过上诉期。
第二类情况是,原审的裁判存在重大错误,这种错误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在此情形下,法院能够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来审查再审申请。
第三类情况是,二审的判决改变了一审对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判定,在这样的状况下,就算当事人在一审的时候没有进行上诉,也是能够申请再审的。
06 法定事由严格对照审查
最高法2505号裁定明确,“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对其权利义务判定”乃是原则不受理的前提条件。当事人申请再审之际,法院会严格审查三个层面。其一,未上诉的理由是否属于正当理由,当事人需要留存医疗证明、封控公告、送达回证等相关证据。其二,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07条所规定的13项法定事由去做,仅能够凭借法定事由进行申请,不可含混笼统地宣称“原审有错误情形”“对判决结果不服”之类的话语。其三是查看原审的时候是不是存在程序方面严重违法的状况,举个例子来说,比如审判组织不符合法定要求、没有经过传票传唤进而缺席判决、剥夺了当事人应有的辩论权利等等,就算当事人并没有提起上诉,针对这些重大的程序瑕疵,也应当启动再审程序。
07 程序意识决定维权成败
针对当事人来讲,上诉不但是权利而且更是义务,不服一审判决就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上诉,这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最佳路径,千万不要心存侥幸,想着放弃上诉之后居然还能够通过再审实现翻盘,一审败诉之后赶快上诉,才能够在二审当中博得改判机遇。
如果对方上诉,没有上诉的当事人能够在二审里做出抗辩、提出独立的请求。要是二审改判对自身权益造成损害,这时,能够依照法律申请再审。在实务当中,当事人一定要树立“程序优先”的诉讼意识。倘若确实因为特殊原因没有上诉,必须严格对照最高法规则以及法定事由,精确准备再审申请材料,才可以突破“原则不受理”的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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