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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无人机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飞行安全管理,防范“超高”“黑飞”“乱飞”引发的公共安全、航空安全及国家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无人机登记报备及飞行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登记对象
(一)售卖主体:乌兰察布市内所有无人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电商平台经营者,须履行实名登记义务。
(二)持有主体:1. 所有个人或单位持有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2. 具备飞行控制系统(如GPS定位、自主飞行功能)的无人机。3. 用于商业运营、科研实验等特殊用途的无人机。
(三)使用主体:在乌兰察布市辖区内实施无人机飞行活动的个人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航拍测绘、农业植保、物流配送、应急救援等场景。
二、备案登记时间
(一)存量无人机持有者,请于公告发出后一周内完成报备。
(二)新购无人机的个人及单位,需在购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
三、备案登记方式
为方便群众办事,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已于“平安乌兰察布”微信公众号开通无人机登记报备专用接口,具体操作如下:
2. 点击底部菜单栏【微服务】→【无人机信息备案】(或根据实际菜单名称填写);
3. 按照页面提示如实录入飞手信息、无人机信息(含序列号、型号、购买凭证等),完成线上报备。
所有民用无人机所有者,必须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建立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简称UOM平台)完成实名登记,按要求填报无人机型号、产品识别码、所有者身份信息等内容,获取唯一登记标识,并粘贴于机身显著位置。
四、注意事项
请务必确保备案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有信息变更(如无人机转让、报废或个人/单位信息变动等),需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安乌兰察布”微信公众号线上入口或前往备案点办理变更报备。
五、明确飞行空域与行为禁区
(一)管制空域禁止擅自飞行: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管制区、禁飞区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机场、边境线、军事禁区、党政机关、重要基础设施等区域上方空域为管制空域,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严禁无人机飞行。
(二)适飞空域合规飞行:管制空域以外的适飞空域,微型无人机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轻型无人机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120米,农用无人机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飞行半径不超过2000米,不得超范围、超高度飞行。
(三)禁止危险飞行行为:严禁利用无人机危害公共安全、非法测绘、泄露国家秘密、偷拍窃录侵犯隐私、运输违禁品;严禁在人群密集区域、重大活动现场等敏感部位违规飞行;严禁非法改装、修改限高参数,使无人机提高飞行高度、速度等性能指标。
六、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国家根据需要划设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
(一)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二)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三)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四)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五)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七)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八)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管制空域的具体范围由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确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
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以下简称适飞空域)。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没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各地联络及咨询电话:
集宁区:19847745508
丰镇市:13694739050
察右前旗:15326743077
察右中旗:15924452778
察右后旗:15847418885
四子王旗:13088576346
卓资县:17547409321
商都县:18247400987
化德县:13947400772
兴和县:15848406938
凉城县:13734749855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2026年4月14日
来源/ 平安乌兰察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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