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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一场跨越近二十年的拆迁安置房之争
当拆迁安置房遇上借名购房,亲情与利益的交织往往成为引爆家庭矛盾的导火索。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拆迁安置房借名购房纠纷,涉及拆迁安置指标的分配、亲属间的口头约定、长达十余年的实际占有使用,以及房屋产权证办理后的过户难题。法院在全面审查证据后,虽然明确认定了借名买房关系的成立,但由于房屋已被过户至第三人名下,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客观原因无法得到支持。
本文将深度剖析本案的裁判逻辑,揭示在借名买房纠纷中,律师如何帮助当事人抓住核心证据,以及在执行层面可能面临的困境。
一、 案情回顾:拆迁安置指标的分配与借名购房
本案的当事人王丽与赵建国系表舅甥女关系,赵建国与赵秀英系兄妹关系,赵建国系王丽的堂舅。
2003年,赵建国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村的房屋拆迁,根据安置政策获得了360平方米的安置房购房指标。赵建国一家决定购买一套两居室和一套一居室,面积约171平方米;赵秀英决定购买一套三居室,面积约110平方米;还剩约80平方米的购房指标,安置各方均决定不用。因王丽自小在赵建国家长大关系亲密,赵建国表示剩余指标给王丽购房,其他被安置人均表示同意。因各方是亲属关系,未签订书面协议。
2003年赵建国一家及赵秀英入住安置房屋。王丽因资金不足,选择购买期房,于2003年向开发商交付了10万元定金。2008年10月选房时,因没有80平方米的两居室,王丽选择购买了两套一居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以下分别称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并称涉诉两套房屋)。上述房屋的购房合同由赵建国出面签订,合同及购房资料的原件由王丽持有。两套房屋交付后王丽进行了装修,目前一号房屋由王丽自住,二号房屋对外出租。因开发商的手续存在问题,两套房屋多年未能办理产权证。
2021年3月28日,王丽接到二号房屋租户的电话,称赵强拿着房产证复印件上门要求租户搬走。王丽向开发商了解后得知,两套房屋已经办理了产权证。两套房屋为王丽以赵建国的名义购买,现王丽诉至法院要求:赵建国履行合同义务,将两套房屋的所有权登记至王丽名下。
二、 争议焦点:借名买房关系能否成立?
本案的争议焦点极具代表性,也是此类案件的难点所在:
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 口头协议是否有效?如何证明借名关系的存在?
实际出资和居住使用能否证明借名关系? 王丽支付购房款、装修费,以及实际居住使用十余年,这些事实能否证明其为实际权利人?
拆迁安置指标能否转让? 赵建国是否有权将剩余的安置指标转让给王丽?
房屋已被过户至第三人名下,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执行层面问题。
三、 法院判决:认定借名关系成立但无法执行
法院的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本院可认定涉诉两套房屋的购房款为王丽支付,房屋交付后由王丽实际居住使用至今。王丽主张两套房屋系其借赵建国之名购买,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信。
赵建国、李秀英、赵强、刘秀英、赵雪主张,赵建国向王丽借款购买了两套房屋。但赵建国既未与王丽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王丽也并未将出借款项直接交付给赵建国,这明显不符合借款合同的履行习惯,本院不予采信。
赵建国、李秀英、赵强、刘秀英、赵雪主张,赵建国无权擅自处分属于全部被安置人的房屋。本院认为:王丽在2008年交付了购房款,并入住了两套房屋,至今已实际占有房屋十余年,赵建国的家人应知晓上述情况。虽然赵建国、李秀英、赵强、刘秀英、赵雪的两位证人到庭表示,曾与赵强一起找王丽欲要回房屋,但两位证人亦表示并未见到王丽本人。凭证人证言,无法否定王丽与赵建国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赵建国一家在房屋被占十余年,心有不甘的情况下,未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显然不合常理,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王丽系涉诉两套房屋的实际购买人,其在北京没有其它住房,其要求赵建国履行合同义务,将两套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获得支持。但因赵建国已将两套房屋分别过户给了赵强和赵雪,目前王丽的诉讼请求不具有可执行的条件,本院无法支持。王丽可在相关条件具备后,再要求赵建国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 本案的典型意义与律师建议
本案是一堂生动的法律实践课,对处理类似的拆迁安置房借名购房纠纷,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
1. 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标准
法院在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时,采用了综合判断的方法,而非单一证据标准。主要包括:
出资情况:购房款的实际支付人
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情况
双方意思表示:口头协议、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双方合意的证据
其他辅助证据:购房合同、票据等文件的持有情况
2. 拆迁安置指标的特殊性
拆迁安置指标属于特定人群的福利性权益,其转让需要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本案中,法院认可了亲属间对剩余安置指标的分配,但这也提醒当事人,拆迁安置房的借名购房存在特殊风险。
3. 执行层面的困境
本案最值得关注的是,虽然法院认定了借名买房关系的成立,但由于房屋已被过户至第三人名下,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客观原因无法得到支持。这提醒当事人,在借名买房纠纷中,不仅要证明借名关系的存在,还要及时采取法律措施防止房屋被转移。
给当事人的建议: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的拆迁安置房借名购房纠纷,请务必注意:
及时收集证据:保留好所有与购房相关的文件,包括付款凭证、合同、票据、聊天记录等。
明确双方意思表示:尽量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及时采取法律措施:一旦发现对方有转移房屋的迹象,应立即采取法律措施,如申请财产保全等。
寻求专业支持:拆迁安置房借名购房纠纷法律关系复杂,涉及《民法典》合同编、物权编等多部法律规定,需要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进行精准的诉讼策略规划。
本案的判决,虽然未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明确认定了借名买房关系的成立,为原告后续的维权奠定了基础。对于每一位遭遇类似困境的当事人而言,相信法律、依靠专业,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有力的武器。
【本文由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撰写,旨在分享专业见解,不构成具体法律建议。如您有类似法律问题,欢迎联系我们进行一对一咨询。】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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