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80台高空作业车面临远程锁车而无法继续使用,一公司经理竟伙同技术人员定制“GPS干扰器”非法屏蔽系统指令,导致价值近亿元的车辆失控。近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两名被告人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获刑五年九个月和五年。
某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消防)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向A公司销售了80台高空作业车,价值近亿元。为保障资产安全,某消防启用了其研发的“高空作业平台设备远程服务平台信息系统”,该系统可对车辆进行远程监控、工况数据采集及必要的锁车控制。
2024年初,A公司因未能按时偿还租金,面临某消防可能采取的远程锁车措施。为维持车辆运营,A公司经理与江某联系上精通工程机械车辆电路维修的黄某,商议制作能干扰系统锁车指令的设备。黄某随后采集了涉案车辆上GPS终端、工业控制器等设备的通讯数据,并重新编写程序,成功研制出“GPS干扰器”。
此后,A公司分两次向江某购买了80个干扰器,价值12万元,江某则向黄某支付了6.4万元。在江某的指导下,A公司将80个干扰器全部安装到车辆上,并将其中79台投入租赁市场。在此期间,某消防虽多次对这80台车下发锁车指令,但均因干扰器作用而失败。
经专业机构鉴定,该“GPS干扰器”加装后,确实破坏了某消防远程服务信息系统的正常功能,实现了对该系统的非法控制。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扣了剩余70个干扰器,黄某的亲属代为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6.4万元。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行为定性、被告人黄某的作用认定以及量刑情节的适用。某消防的远程服务平台系统,包括后台、车载终端、控制器等,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属于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江某、黄某制作并销售专门用于干扰该系统锁车功能的设备,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其行为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
黄某并非简单提供工具,而是利用其专业技术,主动采集数据、编写针对性程序,定制了本案的核心作案工具。其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关键作用,因此被认定为主犯。念其系初犯、偶犯,且全额退赃,酌情从轻处罚。江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二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江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被告人黄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本案中,黄某虽非犯罪提议者,但其作为核心技术的提供者,因其行为的专业性和关键作用,同样被认定为主犯,承担了主要的刑事责任。技术手段不能触碰法律红线,利用技术手段恶意破坏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无论其动机是规避债务还是牟取非法利益,都将构成刑事犯罪。
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方通过技术手段对租赁物进行监控和管理是保障自身权益的合法方式。任何故意破坏这种监控、逃避债务履行的行为,不仅构成民事违约,更可能触犯刑法。
通讯员 吴婷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张晓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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