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生效裁判,承载司法权威,关乎群众切身利益。河北省滦州市群众李志敏,在两起民间借贷案件中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申请强制执行已逾五年,数百万元债权至今未能兑现。被执行人北京房产被高价拍卖、保险资金被他人划扣,以物抵债程序未能推进,相关执行工作五年未取得实质进展,当事人合法权益长期未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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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李志敏与王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经原滦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作出(2020)冀0223民初454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王某、王某二人共同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共计220万元;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该院于2020年9月作出(2020)冀0223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因义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李志敏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两起执行案件历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案件移交,由滦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承办,案号分别为(2023)冀0223执760号、762号。截至2026年4月,两案执行程序跨越五年,未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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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2020年10月、2024年6月,被执行人名下两套北京房产分别以1177.5万元、375.55万元价格拍卖成交。2025年10月,被执行人名下新华保险资金8.2万余元被其他案件执行划扣,仅追回1.2万余元。2024年11月,被执行人提出以营口两处房产以物抵债,李志敏予以同意。同时,法院未全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理财、基金等财产信息,案卷中银行流水残缺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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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当事人反映,在未穷尽执行措施、未固定拒不执行证据、未出具完备执行裁定的情况下,滦州市法院于2025年12月两次将(2023)冀0223执762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均被退回。公安机关明确指出,卷宗材料不足、未查实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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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当事人反映,案件审理阶段,其明确表达了拒绝调解的意愿,但仍收到了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认为自身部分债权未得到充分体现,且调解书中未载明借款利息,当事人认为文书内容与自身诉求存在不一致之处。进入执行程序后,当事人表示多年来持续向法院反映情况、催促执行,针对财产查控、线索核实、措施落实等相关工作,数年来依旧未有实质性进展。
相关法律人士表示,生效裁判的执行,是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坚决整治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问题。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司法的公信力在于兑现。
目前,当事人已就案件审理及执行相关问题提出控告,请求依法处理相关事项,加强监督,全面推进案件执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针对此事进展,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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