猝死是否属于"意外"身故,是意外险理赔中最具争议的焦点之一。保险公司常以"猝死系疾病导致,非外来突发意外"为由拒赔,让失去亲人的家庭雪上加霜。泽良保险法团队深耕此类案件多年,善于运用"近因原则"与医学证据,为客户撕开拒赔的口子。
一、案情回顾:壮年猝死,意外险遭拒赔
45岁的张先生是一家科技公司的技术总监,常年加班熬夜。2024年3月,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险,保额40万元,保险期间一年。同年11月的一个深夜,张先生在公司加班时突然倒地,经120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张先生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却收到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认为:"猝死属于疾病身故,不符合意外险'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定义,故不予赔付。"
家属多方奔走无果,最终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求助。
二、泽良破局:近因原则与医学论证双管齐下
泽良保险法团队接案后,迅速组建专项小组。主办律师与医学顾问深入分析案情,制定了"先论证因果关系、再挑战条款解释"的诉讼策略。
首先,团队委托权威法医鉴定机构进行死因分析。鉴定意见指出:张先生虽存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基础病变,但直接死亡诱因是急性应激反应导致的恶性心律失常,而当晚的加班过劳、突发的工作压力是触发应激反应的关键外部因素。
其次,团队援引"近因原则"进行法律论证:保险法上的近因是指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本案中,若不存在当晚的加班应激这一外部诱因,单纯的冠状动脉病变并不会立即导致死亡。因此,外部诱因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最后,团队挑战保险公司对"意外"的狭隘解释。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普通消费者理解的"意外"包括突然发生的死亡事件,不应被限缩解释为仅指外力作用导致的事故。
庭审中,泽良律师出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并结合医学专家证人证言,有力证明了张先生死亡的外部诱因属性。
三、胜诉结果:40万元全额赔付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猝死的原因复杂多样,不能一概而论归属于疾病。本案中,鉴定意见已明确工作压力和过劳是触发死亡的外部诱因,符合意外险"外来性""突发性"的特征。同时,保险条款对"意外伤害"的定义存在多种解释可能,依法应采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张先生家属支付身故保险金40万元及逾期利息。保险公司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猝死≠必然拒赔。当过度劳累成为压垮生命的最后一根稻草,意外险应当守护加班者的最后一道防线。泽良保险法团队善于运用近因原则与医学鉴定,为客户厘清猝死背后的真正死因,打破保险公司的刻板拒赔逻辑,守护每一份意外保障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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