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辖区养犬管理秩序,引导居民文明养犬,五莲县公安局联合五莲县综合执法局持续开展不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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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向过往群众发放文明养犬宣传单并通过典型案例讲解,引导大家自觉遵守养犬规定,守护辖区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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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人员深入广场、小区、公园等居民集中遛犬地段,对遛犬不牵绳、犬粪不清理、未办理犬证、携犬进入禁入区域等违规行为即时查纠,现场查处2起不文明养犬行为,由综合执法局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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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申请及登记流程 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养犬人姓名或者养犬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养犬人或者养犬单位法人的身份证照片。
3.犬只信息及正面、侧面照片。
4.独户住(居)所证明材料照片。
(以下凭证任选其一:1.房产证、2.购房合同、3.物业缴费凭证、4.水/电缴费凭证、5.社区/村委会出具的独户证明、6.房屋租赁合同,需与1-5任一项匹配使用。如养犬登记人为以上凭证业主的家庭成员,需配户口本索引页)
5.畜牧部门监制的《日照市犬类狂犬病免疫证》犬主、犬只信息页和免疫记录页照片。
养犬登记办证流程:
1.市民可通过手机微信客户端,关注“日照公安”公众号—“微警务”—“养犬登记”,自行填报相关信息,预约“一站式”服务点,公安机关审核后,在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为犬只植入电子芯片、领取智能犬牌后,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养犬登记证。
2.无智能手机人员,可通过他人微信客户端申请养犬登记,或携带犬只,持本人身份证、独户住(居)所证明材料,到“一站式”服务点现场办理。
3.养犬登记证每年签注一次,养犬人继续养犬的,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注明的登记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犬只免疫证,携犬到公安机关指定的“一站式”服务点办理签注手续。登记有效期届满未签注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
养犬信息发生变化的,养犬人应当于10日内,在“日照公安”公众号—“微警务”—“养犬登记”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相关法律规定
《日照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时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日照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携犬进入电梯间未采取为犬只佩戴嘴套,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等预防犬只伤人的措施,引起他人恐慌时不改正的;
(三)携带犬只进入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和场所的;
(四)单位饲养护卫犬或者在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出院遛放,或者因免疫、诊疗等必要情况外出不按照规定采取预防伤人措施的。
驱使或者放任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日照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重点管理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共用场地、公共场所和区域散养或者拴养犬只的;
(二)未按照规定由成年人使用长度不超过两米的束犬绳、束犬链牵领的;
(三)携犬出户未即时清除犬粪的;
(四)携犬在禁止遛犬区域内活动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来源:五莲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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