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3日至14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恒大系列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许家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违法发放贷款、违法运用资金、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重要信息、职务侵占、单位行贿等八项罪名受审。
庭审中,许家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将择期宣判。
与此同时,被告单位恒大集团有限公司也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重要信息、单位行贿六项罪名,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则被单独指控欺诈发行证券罪。
一个企业家同时被指控横跨金融、证券、公司治理、反商业贿赂等多个领域的八项重罪,这在近年来的经济案件中是极为罕见的。本文对本案所涉八项罪名逐一解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
八项罪名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均指向恒大在融资端的行为。前者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指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不仅侵害金融管理秩序,更直接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
两罪的关键区分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违法发放贷款罪与违法运用资金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指向单位与金融机构之间可能存在的不正当信贷关系。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此罪。
恒大作为借款方虽非该罪的主体,但许家印作为直接责任人,若涉嫌指使或参与违法贷款行为,则可能被追究相应刑事责任。违法运用资金罪则针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体现了恒大在资金运用层面的严重违规。
欺诈发行证券罪与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这两项罪名揭示了恒大在资本市场的长期违规操作。欺诈发行证券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行为。
恒大地产在债券发行文件中虚增业绩的行为涉嫌构成此罪,虚假信息的重大性及其对投资者决策和市场的影响将是法院审查的重点。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则对应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此前,证监会已对恒大地产作出行政处罚,许家印被处以4700万元罚款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职务侵占罪与单位行贿罪
职务侵占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单位行贿罪规定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两项罪名直接揭示了恒大内部治理的严重腐败问题。
许家印“当庭认罪”
许家印从2023年9月28日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到2026年4月一审开庭,前后经历了两年半的司法程序。当证据链足够完整、同案犯已经获刑的背景下,“认罪悔罪”成为唯一理性的选择——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坦白从宽的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在数罪并罚的框架下,若八项罪名中的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该罪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则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其他有期徒刑将被吸收,最终执行无期徒刑。若均为有期徒刑且总和刑期远超三十五年,则最终执行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考虑到案件涉及金额之巨、罪名之多,最终量刑必将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法庭将择期宣判,这起备受瞩目的案件终将迎来法律的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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